简并增值税税率13为11,许多看点还真不简单
先把重点贴出来: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谈几点看法:
1、按照惯例,财政部拿大政方针,税务总局拿征管办法,这次是财税联合行文,所以不久总局必定要出具体的征管办法,届时要好好认真看看。
2、第一条没有什么要说的,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它文件中原适用13%税率商品全部更改为11%税率。
3、第二条注意立法行文,1-5系并列关系,即第1小条系普通性规定,适用于进11%,销11%、6%的情形。
第2小条适用于进11%但销为17%且仅系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销售的情形,另外注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这句表述,这段话含义隽永,值得玩味,目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并未因营改增试点全面铺开而进行修订,而营改增的标志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则将非营改增行业称之为“原增值税纳税人”,并指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可见增值税目前仍是一国两制并行不悖阶段,试点的结束应当是原增值税纳税人的条例及细则与营改增纳税人的36号文一体作废,制定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所以可以预测的是增值税法立法出台后,象第2小条这种和第1小条普通性规定格格不入的特殊性规定只是权宜之计,解决此前征17抵13,这次取消13为维持税负平稳所以仍可以抵13%,相信这次对农产品等降低2%的税率,下次应当将17%税率下降至15%税率左右,视届时宏观调控和长远税制改革而定,则届时这种权宜之计抵13的政策必定要废除。即将增值税减税这一世界潮流惠及基本税率17%。
那么如何抵这13%呢,估计税务总局的征管办法中会有具体规定,笔者猜想的是应当仿照第一小条,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按照发票金额乘以13%计算抵扣,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仍按收购金额乘以13%税率计算抵扣。
第3小条不属于计算抵扣或发票注明税额抵扣,而属于核定抵扣,因此仍应属于核定扣除办法的范畴,原来进13%销17%的扣除率不变,仍为对应税率17%,原来进13%销13%的扣除率就变为11%, 13%/(1+13%)=11.5%,11%/(1+11%)=10%,而销项税率从13%降到11%,销项税率下降幅度高于进项扣除率下降幅度,税负应当是下降的。
第5小条更加印证了第1小条与第2小条的并列关系。
第6小条只是印证了本公众号之前对财税〔2012〕75号条款的质疑,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此前75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能开具销售发票,但一般纳税人开具的销售发票显然和75号文不相吻合了,难道只能收购者开具收购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你非要让收购者开具收购发票,那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领购什么普通发票呢?一个连普通发票都不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能规范运营吗?另外这个收购发票是有使用地域限制的,比如江苏南通一般纳税人A去浙江嘉兴B专业合作社收购自产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你瞧,你这南通收购发票都不能携带到浙江去。这下子好了,销售不票不算,收购发票不能用,岂不是不能抵扣了?还是看下各个省的变通办法吧;
另外有个小变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非自产农产品只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由购买方抵扣了,因为销售发票指的仅是免税农产品,这小规模纳税人就吃亏了,以前可以凭普通发票开具给对方抵扣,现在非逼着去代开专票,难道国家税务总局准备下一步将这批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吗?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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