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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专票 风险与成本扣除

蓝敏 / 201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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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相关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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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进项必须转出。未来是否有滞纳金与罚款,取决于税务最终调查的结果;所得税处理上,等同于没有取得发票。

    当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定为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仅进项不能抵扣了,甚至连成本也不准扣除。

    最近,接二连三接到客户和学员这样的咨询。

    首先要明白,什么叫“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个东西本身就不是一个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因为《征管法》及其它税收法律、法规对此毫无规定。

    失控是指税务机关对发票失去了控制,至于失去控制的原因,可能是坏人跑了,也可能是管理不得法。总之,要待查清楚之后,才能定性一个严肃的、有法律依据的法律后果。

    所以,失控发票与虚开发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先不要被吓破胆了。

    但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一旦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为“失控”,进项税额就暂时不得抵扣。由于《条例》授权了税务总局有决定不得得抵扣凭证的权力,所以,失控发票的进项不得抵扣,就铁板钉钉了。

    所得税的成本呢?

    所得税能不能扣除,取决于支出是否“真实、相关、合理”。

    税务总局没有规定失控发票对应的成本不能扣除。实际上,对于成本与发票的关系,大家可以看看之前我公众号的一篇文章《蓝敏:无发票不准扣除,没有依据》(可在历史信息中查看)。

    如果发票对应的业务支出本身不真实呢?

    那就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发票不能抵扣,不真实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的性质是不同的。

    如果发票对应的业务支出真实呢?

    真实就可以扣除(当然还要看相关性、合理性以及其它法定的不得扣除的规定是否满足要求),而不能仅因为发票失控虚开,就不准扣除。

    一位学员说,税务拿出国税发【2009】114号文(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的一句话:“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以此主张,失控发票成本不能扣除。

    我说,税务的引用故意漏掉了一个字——“”。原文是: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一句话的主语是合法有效凭据,是说某些“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并不是说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至于“凭据不得扣除”是什么意思,谁知道呢,反正不是成本费用不得扣除的意思。

    进一步问,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合法有效凭据”?

    如果不是合法有效凭据,那么,它就根本不适用于这个国税发【2009】114号文这一句,因为这句规定只针对“合法有效凭据”。

    如果是合法有效凭据呢?都是合法有效凭据了,还有什么可说的?

    但如前所述,“失控”本身,不能决定发票是否合法。比如,虚开发票,则一定不是合法的凭证。失控,则不能说明不合法。

    感觉有点狡辩的味道吗?起因是国税发【2009】114号文那句话。

    其实,关键基础是:企业所得税扣除,是基于业务实质,而非凭证。

    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对“所得额”征税,如果不扣除成本费用,就成为对“收入额”征税了。就违法了。

    所以,不但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支出可以扣除,就算拿不出证据,税务也有责任核定成本支出来扣除,核定工作反而要求税务机关拿出依据或证据来。(《征管法》35条规定,凭证不全难以查账的核定征收。)

    更进一步讲,如果一张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来坐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开支业务却是真实的(比如,真实采购商品,供应商却提供了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其虽然应受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虽然其进项税金不得抵扣,但企业所得税上,依然不能仅以否定发票而否定成本费用

    对于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以下三点:

    1、这只是异常,并未有法律上的定性,应等待税务的调查结论;

    2、进项必须转出。未来是否有滞纳金与罚款,取决于税务最终调查的结果;

    3、所得税处理上,等同于没有取得发票。

     

     

    作者
    • 蓝敏 税海游子,视野版主,税务咨询师、讲师。著有《税务游戏的经营规则》、《税务稽查应对与维权》、《手把手教你做优秀税务会计》
      微信公众号:蓝敏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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