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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是用来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不要被扯蛋的解释给玷污

赵清海 / 201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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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法律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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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法必须对某种商业行为规定一个合法的处理方式,如果行为人从事某种商业行为后,无论怎么进行税收处理都是违法的,那么这个理论或规定就是扯蛋的;因为这种规定相当于禁止行为人从事某种商业行为。

    一头母牛正在低头吃草,见一头公牛飞奔而来。公牛说:"快跑!专家来了"!母牛跟着公牛跑了起来。母牛边跑便问:"砖家来了跑什么"?!公牛说:"专家最爱吹牛B"!母牛又问:"那你跑什么"?公牛说:"他们还喜欢扯蛋呢"!

    1.  从一个律师中笑话侃侃咬文嚼字

    某被告跟他的律师说"只要你能让我坐半年牢,我可以给你50万作为报酬"律师答应了,开庭宣判后,这个犯人如愿以偿,律师这时跟这个被告说"你这案子是我做律师以来接过的最棘手的一件,因为本来法官准备判你无罪释放的"。

    我们现在部分专家差不多就和这个笑话差不多,法律条文背诵得烂熟于心,甚至还能从字典、词典去抠字眼每个字的意思。

    倘若真如此的话,何须法学这个学科,一本字典外加一本词典就OK了!

    倘若真如此的话,按照刑法第232条,执行死刑的法警也得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

    2、笑话的进一步引申

    (1)李四用六四手枪抵着张三的脑袋开枪,张三挂了。检察官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李四,法官判决却认为:刑法中没有哪个条文规定说“用六四手枪抵着别人的脑袋开枪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故而以罪刑法定判处李四无罪。翻遍整个刑法条文,确实没有这个规定。即使法医鉴定死因是枪杀,判决书也可以说没有哪个法律规定说“手指在扳机上勾一下是开枪行为”。

    (2)李四看了一集《人民的名义》,检察官指控李四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护人说:看了一集《人民的名义》的这个行为不是故意杀人行为。检察官反问:哪一条法律规定说“看了一集《人民的名义》的这个行为”不是故意杀人行为,翻遍整个法律也找不出这个规定。

    3.税法是规范什么的?

    毫无疑问的是,税法规范的是:当行为人具备某种应税状态或实施了某种商事行为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而不是规定行为人是否应当具备这种行为状态。

    按照现有的逻辑,对于没有房产的人,应当对其处以逃税罪,因为:其没有房产,所以不必缴纳房产税,所以是偷逃房产税的行为;

    按照现有的逻辑,对于没有商业交易的人,应当对其处以逃税罪,因为:其没有商业交易,所以不必缴纳增值税,所以是偷逃增值税的人;

    按照现有的逻辑,对于个人所得非常低的人,应当对其处以逃税,因为:其没有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所以是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人。

    哪些曾经主张三流一致的人,应当也是这个逻辑:既然三流一致才能开具发票,那么三流不一致该如何开票呢?三流不一致该如何纳税呢?

    总不能说:“税法没有允许的行为都是禁止的”,如果是这样的,那我撒泡尿也得面临税法的处罚?再者,你请你的同学吃饭该如何开票呢?

    难道税法规定了三流一致才能开票,否则开票就是虚开,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三流不一致就不能开票?那么是否需要报税呢?那么是否所有交易中,三流不一致的行为都应当禁止呢?

    我们看看下面的行为:

    (1)指示交付

    比如:深圳A公司销售十万吨货物给新疆B公司,B公司购买了该货物后,将货物销售给了深圳的C公司。货物可以由A公司直接发送到C公司,没有必要从深圳运输到新疆,然后再从新疆运输到深圳C公司。

    (2)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交付方式,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

    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比如:A公司借给了B公司一台设备,B公司用了几天后,说:这个货物还不错。然后,A、B公司达成买卖意向。B公司没有必要先把设备运输回A公司,然后再由A公司运输到B公司。

    (3)占有改定

    比如:售后回租是典型的占有改定,货物本身还在销售方。

    (4)其他拟制交付

    比如:大宗货物的交付,只需要在提单背书就可以了,而不需要把货物运输到全国各地来回跑;在货物为种类物的情况下,只要享有对应的提货权就可以了,甚至无需特定针对某一批货物。

    (5)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比如:我给的女神买了999朵玫瑰,吩咐老板把货物直接送到我的女神手中。这种情况下,如果女神没有拿到玫瑰,她不能去向老板主张违约责任,而只能是我去向老板主张违约责任;当然,如果老板没有收到钞票,也只能向我主张违约责任。

    而且,女神不在家的时候,她的朋友也可以代收玫瑰。

    (6)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C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批货物,B公司去向A公司采购这批货物,A公司可以将货物发给C公司,没有必要从A公司运输到B公司,B公司再运输到C公司。

    (7)贷款公司将款项直接支付给销售方

    B公司向A公司采购一批货物,B公司由于流动资金紧张,向K小额贷款公司借款,K小额贷款公司将贷款直接打到A公司。

    (8)应收账款保理

    比如:A公司应收B公司117万元货款,A公司由于资金需要,将应收账款转让给C公司,于是B公司直接将货款支付给A公司。

    (9)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的一方将相应的收取货物或货款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10)合同义务的承受

    合同的一方经过的对方同意,将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给第三方。

    (11)司法调解

    比如:A公司应收B公司117万元,诉讼中,经过双方调解,A公司只收取B公司85万元。

    (12)诉讼中的是否交货或收款因为证据因素而不清楚

    比如:A公司销售给B公司一批货物,价税合计117万元。A公司认为已经交货,B公司认为没有交货。如果法院认定没有交货而实际交货呢?或如果法院认定已经交货而没有交货呢?

    (13)票据制度

    在票据支付的情况下,直接资金流向基本上不可能在开票方和受票方之间。

    (14)合同解除、违约

    A公司销售给B公司价税合计117万元的货物,先开具发票,约定的交货当日,A公司由于员工不小心引发火灾,没能完成交货呢?

    如果三流不一致就不允许开票,那么徒增企业成本,这简直是扼杀经济的罪魁祸首;如果三流不一致的行为时不允许的,人类得回到原始社会(原始社会也能做到)。

    4.税法到底是调整什么的呢?

    这里再次提出这个问题,主要针对应税行为来说:税法不应去规范行为人是否应当或禁止或可以从事某种商业行为,而是规范行为人从事某种商业行为后,该如何进行税收处理才是合法的。

    也就是说:税法必须对某种商业行为规定一个合法的处理方式,如果行为人从事某种商业行为后,无论怎么进行税收处理都是违法的,那么这个理论或规定就是扯蛋的;因为这种规定相当于禁止行为人从事某种商业行为。

    应税行为完成而纳税义务发生之前,纳税义务尚未产生,这个时候还轮不到税法来调整;纳税义务发生后,税法应当规定一个对这个行为的合法处理方式,否则行为人无法遵从。

    鄙人只是一个小小的律师,尚且有基本的逻辑和理性,何况我们的专家呢?最后,我们送一段笑话故事给朋友:

    有一天,苏格拉底的学生问他:“什么是诡辩?”苏格拉底没有回答,却反问道:“有一个干净的人和一个邋遢的人。同时去拜访某人,这人烧了一大桶水请两人洗澡。你说,洗澡的会是哪一个?学生立即回答:“那个邋遢的人。”“错,”苏格拉底摇摇头,“洗澡的是爱干净的人,而那个邋遢的人不喜欢洗澡,所以才会邋遢。”学生想了想,点头承认老师说得正确。而苏格拉底又摇摇头,“不对,洗澡的是那个邋遢的人,因为他需要洗澡。”学生糊涂了,问老师,究竟谁该洗澡。苏格拉底答道,“两个都洗了,爱干净的人喜欢干净,所以又洗了一次;而邋遢的人需要洗澡,所以也洗了澡。”学生恍然大悟:“我明白了,原来他们都洗了澡。”苏格拉底叹了口气:“你又错了。两人都没洗澡,干净的人不需要洗澡,而邋遢的人不愿意洗澡。”

    对了,今晚你打算请你的朋友吃饭吗?如果今晚打算请你朋友吃饭,提醒老板请示税务局:如何开票才能做到三流一致?

    当然,笔者相信有些专家是于国于民有利的真正专家,而不是用歪理邪说来摧毁经济,而不是信口开河来成为历史的笑柄。

    赵清海

    作者
    • 赵清海 从事增值税研究十年,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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