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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说没有提醒你:次年度5月31日前未取得发票并不一定必须进行纳税调增

郝龙航 / 201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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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相关
  • 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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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的是“成本、费用”,没有提资产,这是基于利润表税前扣除的确认,并不对于未转入利润表中的未销售的存货、在建的工程等支出,最多有点儿折旧摊销之类。

    通常我们的同志们在为客户提供审核数据服务时,往往是拿出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一通查啊,这个没有取得发票,调增100万元,那个没有取得发票,调增8000万元,而且依据很充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千万注意,这儿是说有效凭证,结果执行中往往就拿着发票来说了,没有办法,潜规则的认识。偶有地方认可提供合同、收据等作为扣除的凭据认可着。但这个不是我们现在要聊的事儿,重点看规定的对象是“成本、费用”,没有提资产吧! 这是基于利润表税前扣除的确认,并不对于未转入利润表中的未销售的存货、在建的工程等支出,最多有点儿折旧摊销之类。所以大家明白了吧,严格讲是要查当期利润表中的支出对应的凭证。

    所以,我们的同志们,不要“一网打尽”,要找好方向并且过滤好。

    郝龙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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