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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核算会计的边界--“妙音”尚需“妙指”弹

sh01马学国 / 2017-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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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会计准则就像一把琴,但听众听到的琴音(看到的会计信息)的好坏,除了琴的质量,还取决于弹琴者是否是“妙指”。

    我在《谈谈核算会计的边界——以权益法核算为例》http://bbs.esnai.m/thread-5114738-1-1.html一文中说:“会计准则、会计教材给人的感觉是无所不包、无所不能”,有人以为我是指责会计准则有问题。如网友ethanxam:“我相信你说的问题财政部专家心里非常清楚,准则某些情况下和法律很像,没有写的很明细和确定是因为不能包罗万象。你说的这个问题也只是实务中的一种,其实实务中大量存在的情况是股东双方约定投资分红不按照持股比例来计算,这个你当然要按照实际来处理,但这并不代表财政部的准则就有问题。”我的回复是:“财政部专家心里清楚不清楚,我不清楚。我的重点不在于说谁有问题,而是说我举例中的情况,企业会计不能向外部的会计专家求助,而是应当知道去问谁,那不是会计问题——因为利益怎么分配,没有明确,会计是无权去决定股东间的利益分配的。而您说的不按投资比例分红、按照约定比例分红的问题,会计专家是可以回答的,是个会计问题,因为分配的规则已经明确。”

    有要求执行的规定,却不说明适用条件和范围,不就是有问题吗?不过,本文无意去说会计准则的问题,而是启发会计人员如何处理好这些问题。

    认不清会计边界、误向会计专家求助非会计问题的例子,层出不穷,如本论坛会计版《少数股东单方投资会计处理及现金流列示问题》http://bbs.esnai.m/thread-5114752-1-1.html,所问的就不是会计问题:少数股东给被投资企业的钱,是垫付、代付、借款还是投资?如果是投资,多少计入实收资本、多少计入资本公积?少数股东投资后股权比例如何确定?这些发帖提问的人没讲清楚,估计不是没讲,是他自己也不知道。这些问题不解决,谈什么会计处理?谈什么报表列示?而这些问题,是论坛里的“老师”决定不了的——这正是该贴截至本文发布时无人回复的原因。

    苏轼说“琴瑟、箜篌、琵琶,虽有妙音,若无妙指,终不能发”,又云:“若言琴上有琴声,放在匣中何不鸣?若言声在指头上,何不于君指上听?”

    老苏的诗,就是本文观点的浓缩和精华:会计准则就像一把琴,但听众听到的琴音(看到的会计信息)的好坏,除了琴的质量,还取决于弹琴者是否是“妙指”。

    经济业务纷繁复杂,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假定经济业务性质界定清晰无争议,在此基础上规定或示例会计处理。一旦业务性质不明或有争议,或与教材未明示的假定不符,就不能生搬硬套,否则就是“乱弹琴”。

    下面通过两个例子来看看,这“琴”该怎么“弹”:

    一、仓库被撬的损失

    有人问:我们企业的仓库被人撬了门,库存商品少了一些。请问,该损失计入什么科目?

    热心的专家、老师们纷纷支招,有的说计入营业外支出,有的说计入管理费用,有的说计入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有的说计入其他应收款(责任人)等等。信誓旦旦、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我对学员说,我不知道计入什么科目;但从可能性上说,除了上述几种做法,还可能计入利润分配或实收资本、也可能计入应付账款的借方。众皆愕然,说:马老师竟然不知道怎么处理?不可能!还能计入实收资本等科目?不可能!

    我说:一切皆有可能。计入什么会计科目,是不是核算会计的职责权限?有人答:计入什么科目,当然是核算会计的事;如果让企业领导决定用什么科目,还要会计人员干什么?

    对于讲到会计科目就义无反顾、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大义凛然地承担起责任的会计人员,我只能很同情的呵呵一笑——企业凡是能以货币计量的东西,最终都会落到某个会计科目里,难道这些会计以为凡是能以货币计量的东西、交易、事项,都归会计人员“管”?

    具体到例子当中的“损失”的最终处理(之所以说“最终处理”,是因为在最终处理之前,会计要先将损失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并减少存货,在保证存货账实相符的前提下等待最终处理),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一)核销类处理。

    不管是计入营业外支出还是管理费用,都是“认栽”,冤无头债无主,自认倒霉、核销资产。如果管理层或董事会等权利机构已经批准核销,会计就把损失计入损益类科目;如果未经批准,不得核销。

    1.计入营业外支出。

    如果认为这种事情是偶然事件,与管理好坏关系不大,不应该经常发生,则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以表明存货丢失不是本企业经常发生的“营业活动”。

    2.计入管理费用。

    如果认为这种事情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则计入管理费用;同时建章立制,减少或杜绝以后再次发生。

    (二)应收类处理。

    能不能说存货少了就核销、不要了?会计显然没有这个权利。如果企业有规定,损失由责任人赔偿或赔偿一部分,则该部分挂应收款;如果企业投保且预计能得到赔付,则可以挂保险公司的应收;如果无法自行估计能否得到赔付,则在保险公司受理、赔付金额确定时转入应收。

    有人说,如果报案了就应该挂应收款(公安局),要相信人民警察能给挽回损失。对此,付之一笑,不能当真。

    总损失与应收的差额,再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总损失含不含进项税以及保险赔款是否缴纳增值税等,不在本文探讨范围内,以后有机会再谈。

    (三)冲减应付类处理。

    为什么可以冲减应付款?

    我们应该关注到,提问人说企业的仓库被撬了,商品是“少了”而不是被盗窃、被抢劫——什么人能撬仓库且被撬的且还挺客气,没有使用盗窃、抢劫等恶性描绘?很可能是被拖欠货款的供应商。如果确实是这样,我不评价撬仓库是否合法,仅就该“损失”来说,很可能最后企业与供应商达成协议,搬走的东西抵顶应付货款,会计冲减应付账款。

    抵顶货款时用什么价格,是按照销售处理还是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退货(退货仅指供应商的商品),本文略。

    (四)核销权益类。

    如果减少未分配利润或实收资本,就属于直接核销权益类。

    什么情况可以直接核销权益?

    从供应商的例子中可以类推出另外两种情况:

    一是小股东因为企业长期不分红、恼羞成怒而“自行分红”,此时能左右股东会的、长期一毛不拔的大股东可能出于木已成舟、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被动承认分红,补一个分红的决议。此时冲减未分配利润。

    二是小股东与大股东不和、不能参与经营,又退股不成、转让无果,只能“自行退伙”,此时的大股东仍旧可能通过股东会作出减资的决议,承认某小股东退股。此时冲减实收资本。

    减资的手续、程序以及存货的作价和税收问题,本文不探讨。

    二、老板“找回来”的钱

    某私营企业资金紧张,贷款无门、发债无方,走投无路之际,老板参加同学会回来,告知会计某大款同学给弄了一百万,以解燃眉之急。

    钱到账时,借:银行存款,贷什么?会计犯了愁,四处咨询。

    我说,问你老板;他说:不敢问。为什么不敢问?财务部门没能找到钱,已是非常愧疚;老板自己找到了救命钱,会计处理还要问老板,我们会计是不是太无能了,是不是要被炒鱿鱼了?

    我说:那我没招,神仙也帮不了你——除非神仙不问你老板但是能“读取”你老板脑子里的东西。他说:你不是会计专家吗?我:呵呵。

    为什么只能问他老板?

    因为这笔业务虽然不复杂,但有多种可能性:

    (一)借款。

    作为老同学,看到同学的企业陷入困境,借钱给老同学解燃眉之急,人之常情,所以贷:其他应付款(由于是非金融机构借款,一般不用短期或长期借款科目)。

    该借款有无利息及是否涉税本文不谈。

    (二)投资。

    虽然该企业眼下困难重重,但前途光明,所以同学投资入股的可能性也是有的。如果真是这样,那就贷:实收资本(可能同时贷资本公积)。

    (三)捐赠。

    确实遇到大款了,在同学会上,大款看到老同学困难,一是自己唯一不缺的就是钱,二是当着当年追了半天没追上的女同学的面,为了帮助老同学的同时让当年“瞎了眼”的女同学开开眼,痛快的一挥手:一百万,毛毛雨啦,拿去,不用还了。

    此时,贷:营业外收入。

    (四)还款。

    也许当年,这个遇到困难的同学,曾经被现在的大款同学坑过,卖给他一百万的货,要钱没有钱、要人不见人。现在,被堵在同学会上、归还了陈年旧账。

    此时,如果应收款的账还在,冲减应收账款;如果计提了减值准备,同时冲销减值准备;如果账已经核销,则按照核销后收回的规定处理。

    (五)补贴。

    也许那位同学神通广大,就像广东的危金峰,能够搞到政府的补贴款,那么做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六)其他情况,如预收货款、哄骗(诈骗)所得、明投资实借贷等等。

    具体采用以上哪一种会计处理,取决于这笔钱的来源和性质,而不取决于会计准则。那些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前必须搞清楚的东西,并不属于会计问题,不是会计专家能“解释”的。所以,能解开这个铃铛的,只有知道实情的老板,而不是满腹准则的老师或专家。

    通过上述两个例子,我相信我已经说明白了,而且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会计准则是好准则,但具体实务要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恰当的会计处理取决于对业务性质的正确把握,而不是仅仅抄会计教材的示例;对于会计边界以外的东西,要向负责该事项或业务的人员或部门咨询或寻求支持,不能寄希望于会计老师成为全能的神、一本会计准则就能治天下。

    本人希望与广大会计同仁一起,对准则修订建言献策,帮政府做出“好琴”;将理论与实际、准则与业务相结合,练成“妙指”;用“妙指”弹“好琴”,弹出会计的“妙音”。

    (视野论坛原贴地址:http://bbs.esnai.m/thread-5115234-1-1.html)

    作者
    • sh01马学国 首批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某特大型央企师资库教师。有税收和工商管理教育背景,从事财会实务工作20多年。业余爱好研究财会实务问题。讲过会计准则的应用,会计实务疑点、热点、难点问题,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税企争议分析及处理等课程。讲课风格:将财务、会计、税收、审计等既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的领域融会贯通,介绍知识、探讨问题、启发思路、寻找办法,注重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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