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破产税务新问题】因不满法定经营期需要补缴的税款属于何种破产债权?

徐战成 / 2017-04-09
文字 正常
  • 标签:
  • 企业破产
  • 债权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综上,这本质上还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所称的“破产人所欠税款”,应当享有欠税所拥有的法定优先权。

    近日,某国税局收到一份管理人出具的《债权确认通知书》:你局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成因,为债务人生产经营期限不满十年进行破产清算,需退回原享受“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而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经审核认为,该部分债权原系依法减免,而因未满法定经营期需要补缴的税款,但该债权不属于正常经营欠缴的税款,因此确认为普通债权;若有异议,可以提起债权异议之诉。

    在破产法和税法的冲突、缺位和协调中,税局、法院和管理人一直在进行较量与合作。今天就从纯学理角度讨论一下上述破产税务新难题:因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需要补缴的税款,属于何种破产债权?优先性如何?

    什么是“二免三减半”?它是国家曾经对特定企业或行业实行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从原理上来看,它相当于国家和企业的一种“附条件契约”:如果企业承诺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国家就先给其享受税收优惠;如果到时候不满十年就停止经营了,对不起,之前给的优惠现在要还给国家。

    这种追回税收优惠形成的欠税,固然和正常申报形成的欠税成因不同——后者是纳税人自行申报后未缴纳的欠缴税款;也和偷骗税形成的欠税不同——后者是因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被税务局查处后应补缴的税款。而这种欠税,是企业因违反契约而形成的债务,是自停止经营之时就理应补缴的税款。如果理解了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上述逻辑应该一目了然、水到渠成。

    综上,这本质上还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所称的“破产人所欠税款”,应当享有欠税所拥有的法定优先权。

    徐战成

    作者
    • 徐战成 厦门大学法学硕士,杭州国税公职律师。曾从事纳税服务和纳税评估,现从事政策法规工作。致力于以法律解释学视角剖析税法规范与实践。微信个人公众号“小税官杂记”,与您一起见证税收法治之进步。
      微信公众号:小税官杂记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