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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实质开发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马昌尧 / 201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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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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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例

    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5年10月购得某市郊区一地块面积为50亩土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2015年11月底前交付给企业。该企业取得该地块后至今未进行实质性开发,那么未进行实质开发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回答

    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已于2015年11月底前拿到该土地使用权,不管是否进行开发,都应该从2015年12月起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马昌尧

    作者
    • 马昌尧 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筹划师、成本分析师。
      曾服务于五强集团、晟通国际、华泰重工、兰天集团等知名企业。
      现任富兴集团财务总监、昌尧财税工作室负责人、乐上财税网、高顿财经网实战讲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管理经验和宽广的知识面,财税培训专家。演讲和培训倍受好评,是少数【实践】和【理论】兼具的优秀名师。
      公众微信号:ChangYao_Jiang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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