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言税语】合法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吗?
越来越深切地体会到,提一个好问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我前几日写了篇文章:“非法支出可否税前扣除?”,有若干朋友给我留言,也有一些朋友在微信中和我讨论,有赞同之、有反对之,可见这个问题争议还是挺多的。
在讨论的过程中,我意识到自己这个问题设定得并不好。确切的说,这个问题并不能准确表达我的本意。即使是合法的支出,都不能全部税前扣除,更何况非法支出?肯定更需要区别考虑了。而且,正如一个朋友说的,非法指的是什么法?是刑法,还是所有的法律?
其实,我真正想说的就是,合法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吗?这个法,肯定不是局限于刑法,起码应该包含所有的法律法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提炼出税前扣除的原则其实就是:真实、相关、合理。并没有合法性这一条。
我看到有人说,真实性中应该包含了合法性。其实真实合法只是人们习惯性连用,它们的含义并不相同,更不应该存在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
当然普遍认为,合法性是税前扣除原则。对于这个命题,我认为也很好破,只要举出一个违法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就可以证明合法性不是税前扣除原则。
这个例子就是:因违法合同而支付的违约金,就属于违反合同法的支出。这个支出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所以,合法性不是税前扣除扣除原则。
我们再拓展考虑一下。
如果是一笔商业贿赂,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实际工作中当然不可能有人明明白白地在账上这么记,一定会以其他形式和面貌出现。比较有可能的面貌就是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或以其他形式。
这个时候,只要在限额内,看上去这笔支出是合理的。通常就会认可。税务机关不会去追究这笔支出是不是合法,不会去仔细辨别这笔支出的实质是不是达到了商业贿赂罪的立案标准。
有朋友认为,如果经营业务被认为是违法了,那就应该已经被取缔了,现实中应该不存在违法收入征税,违法支出扣除的问题。所以,一项业务在没有被认定为违法的时候,征税是必然的。在被认定违法的时候,就会被取缔,所以没有必要考虑这个问题。
那么现实的问题是,小产权房的转让,应不应该征收相关税款?如果明确业务的合法性是征税的前提,那就不征收;反之就征收。
现在,我没看到有明确的规定。可见如果不理清合法性原则在税收中的地位,实践中我们缺少指引的方向,面临的结果就是,好尴尬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