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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说还休140之014:结构化主体投资者的涉税分析

王骏 / 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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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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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需要关注在结构化主体层面是否对不同级次的投资者做出了保底承诺,如果不涉及保底,投资者取得的投资收益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02结构化主体

    结构化主体是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概念。《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通常情况下,结构化主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仅与行政性管理实务相关。结构化主体通常具有下列特征中的多项或者全部特征:

    第一、业务活动范围受限。

    第二、有具体明确的目的,而且目的比较单一。

    第三、股本(如有)不足以支撑其业务活动,必须依靠其他次级财务支持。次级财务支持是指承受结构化主体部分或者全部预计损失的可变权益,其中的“次级”代表受偿顺序在后。股本本身就是一种次级财务支持,其他次级财务支持包括次级债权、对承担损失做出承诺或担保义务等。

    第四、通过向投资者发行不同等级的证券(如分级产品)等金融工具进行融资,不同等级的证券,信用风险的集中程度也不同。

    对于投资者而言,不管是优先级投资者,还是劣后级投资者,抑或进一步将优先级投资者区分为不同的级别,主要需要关注在结构化主体层面是否对不同级次的投资者做出了保底承诺,如果不涉及保底,投资者取得的投资收益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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