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法庭可能经历的税事儿(一)
前日,一位律师朋友询问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在法庭调解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税务问题,让我颇有感触:律师在法庭也会遇到税务问题吧?为此,本人写就如下文章,将其做些梳理和说明,以供律师朋友们参考。今天说说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税事儿:
一、离职补偿金要不要缴个税?
如果不缴个税,用人单位需要全额给付离职补偿金;如果缴个税,用人单位可以扣下相应的个税不给付。
(一)法规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
1)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2)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后《个人所得税法》条文修改,改为:15日)内缴入国库。
综合上述文件来看,经过法庭审理,律师为委托人争取的离职补偿金,如果在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二)举例
某员工与原工作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经法庭调解,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60万。该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万元;该员工在该单位工龄10年。则:
1、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济补偿金-社平工资3倍=600000-60000*3=420000元
2、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工作年限,套用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计算出经济补偿金个人应缴纳每年个税:
经济补偿金应缴纳的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免征额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20000/10-3500】*30%-2755=8795元。
总共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应缴纳的年个人所得税*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8795*10=87950元。
二、支付的拖欠工资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经过律师和委托人的不懈努力,成功追回用人单位拖欠的数月或数年工资。这时候,用人单位说我还要给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不能实际支付给你那么多的钱款。这个说法有道理吗?有道理!
从税法上看,经过法庭审理追回拖欠的工资,只是工资支付的一种非正常方式而已。本质还是支付工资,只是经过法院转手一次罢了。
拿工资要缴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这个事情,地球人都知道!不信?可以看如下法律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1、第二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2、第三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3、第八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4、第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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