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发生的费用能否跨月分摊?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规定:制造企业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成本核算,除季节性生产企业等以外,应当以月为成本计算期。
刚才,有卷烟工业企业的同志问,有的月份产量很小甚至停工,这期间工厂发生的费用,能不能计入到以后月份的生产成本中去(当然,仅限于正常生产时可以计入成本的项目)。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规定:制造企业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成本核算,除季节性生产企业等以外,应当以月为成本计算期。
这就意味着,非季节性企业,除了通过在产品、自制半成品等把以前月份的支出“带入”以后月份以外,工厂在产量小或停工期间的支出,不可以人为的暂不计入损益或当期成本、等待以后计入大批量生产时的产品成本,因为那样成本计算期就不是一个月了。
(例行提示:所有朋友圈内容均为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