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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某央企的休假疗养文件说说旅游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唐继荣 / 2017-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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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旅游费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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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于企业发生的员工旅游支出最好根据当地政策规定,对于政策规定不明的地区,能在工会经费中支出,尽量在工会经费中支出。对于用何种票据,可参照某央企的文件规定

    下图为某央企对职工休假疗养做出的文件规定

    某央企对职工休假疗养做出的文件规定1

    文件中涉及财务报销的规定有如下几点:

     某央企对职工休假疗养做出的文件规定2

    某央企对职工休假疗养做出的文件规定3

    通过上述文件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 在票据上,包括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交通费发票(如自驾则包括加油、过路(桥)费、停车费)、住宿费以及景点门票等;

    2. 发票抬头为职工姓名;

    3. 账务处理计入福利费。

    其实,对于员工旅游费的支出各地政策规定不一:

    一、宁波地税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年第1期))

    对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对优秀职工奖励性质安排旅游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一)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因此,属于工会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应在企业工会经费中列支;已在工会经费中列支的职工旅游费用,不再按工资薪金支出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区分;企业和企业的工会共同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可由企业自主选择在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支出。

    二、苏州地税(《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

    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三、青岛国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组织本单位员工旅游的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进行处理。

    四、河北国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

    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五、辽宁地税(《辽宁地税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的通知》)

    企业组织职工旅游、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支出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以,对于企业发生的员工旅游支出最好根据当地政策规定,对于政策规定不明的地区,能在工会经费中支出,尽量在工会经费中支出。对于用何种票据,可参照某央企的文件规定。

    唐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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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继荣 财税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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