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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悲伤 真正的会计门槛是你自己

王骏 / 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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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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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我们的会计人员可以进一步通过实际工作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践行自己的的专业责任。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上述规定将开始松动。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会计从业资格被列为建议取消的职业资格事项。但是,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需要修改上述《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需要依照立法法等规定的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相关法律规定。据了解,目前,财政部会计司正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会计法》的修改工作。我们完全拥护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这一决策

    很多会计人员已经坐不住了,证书没有了,以后饭碗还有没有了?其实这个完全是两码事,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只是减少一道门槛,不会影响这个职业的存在。经济越是发展,会计工作越是重要,这已经是实践证明的真理。不要担心,不要因为有了一个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就故步自封,要提升自己,不要做一个容易被忽悠的小会计。

    关于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否仍然有效问题,我们理解,如果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按法定程序被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将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必需的准入证书,但是,对于会计人员此前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仍然可以作为自身会计能力水平的基础证明。其实,会计人员的实力根本不需要一本证书去维护,单纯靠证书去维系的往往也不见得代表真正的水平。我们的会计人员可以进一步通过实际工作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践行自己的的专业责任。

    关于会计人员是否应当继续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我们理解,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是《会计法》的明确要求。《会计法》第39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但是,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否必须采取强制培训的方式,是否为特定利益集团通过强制培训榨取广大会计人员的剩余价值值得商榷。在以后修改会计法第39条时,还需要集思广益。笔者也一直在努力通过公益的力量来帮助普通的会计人员提升专业水平。

    现行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关于上述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也涉及资格行政许可问题,建议在今后修改会计法时同步进行清理。

    2000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正式公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该条例的诸多内容已经被企业会计准则等新的会计规范所替代,财政部颁布的诸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规定也基本不再提及这一条例,已然成为“鸡肋”。这一条例涉及的法律责任规定如果确有必要保留,可以通过修改现行会计法予以补充完善。总体而言,这一条例可以尽快清理。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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