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说还休140之012: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转让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关联1: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对关联1的分析:如果投资者将持有的金融商品,比如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转让给第三方,所有权发生转移,笃定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对于投资者将持有的金融商品卖回给发行方(赎回)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或许存在一定争议,但多数情况下还是可以理解为所有权转让的。
关联2: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对关联2的分析:在原营业税时期,确实有将基金赎回当做金融商品买卖的先例。营改增以后江西等地也有解释。
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浙地税公告2011年第10号)
38、单位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江西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二)
2、转让金融商品的纳税义务时点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买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在有关有价证券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购买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在转让、赎回有关份额时,或有关投资合约到期收回时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投资购买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商品,按照有关协议持有到期并取得兑付的,其卖出价为最终兑付款与持有期间的分红收益之和。
依据140号文第二条,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这里的持有到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加以确定。如果发行方有权提前赎回,实际发生的提前赎回仍应按照持有至到期处理,不构成金融商品转让。
同时依据140号文第二条到期的规定和依据140号文第一条承诺保本的规定,如果所持有的金融商品既不承诺保本,也不提前转让,不涉及按照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实务中承诺保本的资管产品其实很少。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