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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说还休140之011:债权投资计划投资计划

王骏 / 2017-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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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投资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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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不按照贷款收入处理。投资者如果在交易场所买卖受益凭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处理。

    1.08债权投资计划

    保监发〔2012〕92号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金融产品。

    第十六条规定,专业管理机构发行债权投资计划,应当向投资者提供认购风险申明书、募集说明书、受托等合同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等书面文件(文本),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明示债权投资计划要素,充分揭示并以醒目方式提示各类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任何方式保证债权投资计划本金或承诺债权投资计划收益;*******。

    债权投资计划本身其实就是一个资管产品,该计划募集的资金在实际对外投资的时候只能采用债权的形式,因此债权投资计划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收益按照贷款利息缴纳增值税。对于债券投资计划发行的受益凭证的购买方也就是投资者而言,由于受托合同中不允许以任何方式保证本金或者承诺收益,因此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不按照贷款收入处理。投资者如果在交易场所买卖受益凭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处理。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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