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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借贷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探讨

老牛 / 20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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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券借贷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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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金融业“营改增”仍然面临着很多的问题,导致在实际工作中的不确定性增加,今天讨论的债券借贷业务便是其中之一。

    一、债券借贷概述                

    文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15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业务描述:“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

    参与对象:市场参与者均可进行债券借贷。

    业务实质:有担保的融券业务。

    简单描述:以自有债券为担保,借入标的债券进行操作,约定未来归还标的债券的活动。

    二、债券借贷中的利息

    (一)债券自身的利息

    1、标的债券的利息:“第六条 债券借贷期间,如果发生标的债券付息,债券融入方应及时向债券融出方返还标的债券利息。”

    2、质押债券利息:归出质方所有,与质押债券共同质押。

    (二)债券借贷产生的费用(利息)

    按照人民银行15号公告“第七条 债券借贷的融入方应向融出方支付债券借贷费用,费用标准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名义上看,债券借贷业务产生的是费用。

    在业务实质上,这部分费用具有利息属性,是占用债券的补偿,属于“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是增值税征税范围(36号文明确融资融券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计算方式上,债券借贷费用也采取利息计算方式。人民银行15号公告“(十四)借贷费率:债券借入方支付给债券借出方的费用/借券数量,以年化收益率标记,计息规则为ACT/365。”

    三、金融同业的三个文件

    (一)在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免征增值税(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二)财税【2016】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三)财税【2016】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四、质押式、买断式及债券借贷

    (一)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 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实质上就是押券融资。

    (二)买断式回购是指国债持有人将国债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国债的交易行为。实质上就是债券回购融资。

    (三)债券借贷业务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前两者是融资行为,而债券借贷是融券行为,成就了市场上的“做空机制”。

    五、政策分析

    依照现有逻辑分析,从立法意图上看,对金融同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是应有之义,但对于何种业务能被认为是金融同业,税局和金融业看法存在差异。不管是融资还是融券,实质上都是资金融通行为,因此,符合银行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立法意图。如果说36号文是基本原则的话,那么46号文号70号文的意图是很明显的,将质押式和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免征增值税。对于文件没有提到的债券借贷业务的利息,按照税法的一贯性逻辑以及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免征增值税也许符合政策制定者的初衷。

    但另一个层面看,税局的文件采用正列举的方式,而债券借贷没有被列举,这会导致在实际征管中,主管税局以不符合文件要求为名,征收增值税。因此,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需要和主管税局进行沟通明确,防止产生不必要的风险

    老牛

    作者
    • 老牛 有个学位:经济学博士;有个称号:首批税务领军;有个经历:20年税收实践;有个爱好:读书跑步抬杠,因为——人丑体胖。
      微信公众号:牛眼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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