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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发工资的个税问题

蓝敏 / 201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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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资薪金
  •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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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工薪个税的纳税义务是按月计算的。但纳税人并没有申报义务,而是支付方有扣缴义务,法律只规定,在“支付时”产生扣缴义务。

    以前月份的工资被拖欠到本月才发,工薪个税该如何计算?

    月薪4,000元,每月上税15元。上个月公资被拖欠,本月发两个月的工资8,000元,交多少个税?两个15元,还是一个345元?

    法律规定,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月收入是指什么?是指每月实际收到的钱,还是每月应该收到的钱?

    实务中最蛊惑人心的言论是:“工资薪金按收付实现制,不遵循权责发生制,所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前一个月0元,后一个月7千。”。

    “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这些专有名词的确容易让会计们心悦诚服。

    实际上,法律根本没有对工资薪金提出所谓“收付实现制”、“不遵循权责发生制”之类的要求,一切上述言论都把自己当成人民代表大会了,以为可以随便增减法律条文。

    纳税是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

    工资薪金的月薪,不论你什么时候拿,都是月薪。因为劳动者工作了一个月,就该取得一个月报酬,第一个月白劳动、第二个月取得双倍工资,既不符合事实、又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更不符合商业惯例。

    所以,结论就是,不论怎么发,都“按月收入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计算,所以,应该是交两个15元

    什么是依法纳税,这就是依法纳税。

    有会计问,是不是应该这样:

    第一个月拖欠工资,但按4,000元把15元个税报了,第二个月发了8,000元,也按4,000元报15元的个税。

    这样做在实务中并不少见,其自认为崇高的心态是:宁可拖欠工人的工资,也不拖欠国家的税款。看来老板还是知道谁好欺侮,谁不好欺侮。

    严格说,这样的处理并不合法

    工薪个税的纳税义务是按月计算的。但纳税人并没有申报义务,而是支付方有扣缴义务,法律只规定,在“支付时”产生扣缴义务。

    所以,最合法的处理方式是:拖欠工资时,虽有纳税义务,但没有扣缴义务,不交税;发放两月工资时,两月分别计算纳税金额,再一并扣缴。

    最近看到某省地税的一个文件,2017年2号公告,截取其相关的条款如下:

    一、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并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三、纳税人取得不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人说应该为这类文件鼓掌,因为它明确了可以分期计税,方便企业操作,事实上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真的吗?

    反正我不会为这类文件鼓掌,只为它嘘声,我反而认为它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为什么呢?

    不从税务规则角理解税务文件,一个文件是好是坏,你可能都读不出来。

    (待续)

    蓝敏

    作者
    • 蓝敏 税海游子,视野版主,税务咨询师、讲师。著有《税务游戏的经营规则》、《税务稽查应对与维权》、《手把手教你做优秀税务会计》
      微信公众号:蓝敏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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