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机构没收入也要交增值税?咄咄怪事,我碰上了
近日看一则营改增税局答复:.
外国代表处实际无收入,原营业税是按经费支出换算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如何确认增值税收入?
答:按代理业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增值税收入。
接上题,若比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该收入超过500万,是否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首先回答一下,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是换算的哪门子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一种方法即是: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改增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看出来没?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这个是核定的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这个收入也是增值税收入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明白白说的是: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那么这个经费支出换算的收入发生应税行为了吗?鬼才知道,那这个核定的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额怎么就成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500万标准了?
拿两个文件瞧瞧,一个是作废的,虽死精神犹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时不予征税。
再看一个目前还活着的有效文件,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非居民进行营业税或增值税纳税申报,应当如实填写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二)参与工程或劳务作业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外籍人员的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
(三)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综上,不难得出结论,白马非马,企业所得税核定的收入并不是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收入,按经费换算得出的收入不能据以作为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更不能作为增值税的销售额来处理,反向推理,你若作收入,请问系何应税行为?税率为何?
营改增后对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公式,似乎也可以发现一个问题,非居民企业一般而言只为境外母公司提供服务,一般不会涉及销售货物,所以核定收入*(1-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费支出,亦即核定的收入为含营业税的收入,但雄鸡一唱天下白,尔今增值税临朝称制,如果这个非居民企业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则经费支出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纵然取得专用发票,经费支出也是含税的。
另外个别地方听闻按经费换算支出换算收入征收增值税?竟让人惑之太甚,比如某外国代表机构发生经费支出450万(增值税不含税支出),利润率核定为10%,则收入为450/90%=500万,实际上该外国代表机构发生的经费支出,其效益彰显于境外总公司中,并未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服务,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外国代表机构为境外总公司提供的服务几乎不少均是免税,那你征这个税也没有来由啊!更何况你很难认定代表机构为总公司做了什么!镜花水月飘渺无踪的事。
那么能否靠点谱,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无论是否超过500万均按照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申报缴纳增值税,至于经费支出换算时,需要考虑非居民企业是小规还是一般来算经费支出是否含税,从而换算出个企业所得税核定的收入,但那个收入绝不应当是增值税的收入。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