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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一般OR简易”计税方法,到底是咋回事?(系列四)

马昌尧 / 2017-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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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力资源外包
  • 简易计税
  • 一般计税
  •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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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采用什么计税方法?不同企业、不同方法、不同发票,如何纳税?

    一、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采用什么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第三条第(一)项规定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1+6%)×6%-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1+5%)×5%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1+3%)×3%

    二、不同企业、不同方法、不同发票,如何纳税?

    公式推导

    1、设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X;

    2、设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Y;

    3、设一般纳税人可取得进项税额为Z。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X-Y)÷(1+6%)×6%-Z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X-Y)÷(1+5%)×5%

    令二者相等:

    即:(X-Y)÷(1+6%)×6%-Z=(X-Y)÷(1+5%)×5% ,

    则,Z=0.899%(X-Y),

    案例列举

    智丰人力资源服务公司,2016年8月与嘉达建筑公司签订员工招聘服务,并代嘉达建筑公司办理社会保险的缴纳工作,2016年10月份,根据协议取得人员招聘服务收入3万元,同时代嘉达建筑公司缴纳员工社会保险12万元,嘉达建筑公司将两项合计15万元,直接打入了智丰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账户,公司当月进项税额留抵金额为0.12万元,假设暂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那么智丰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在不同的计税方法下,应如何纳税?

    1、假设智丰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15-12)÷(1+6%)×6%-0.12=0.05万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15-12)÷(1+5%)×5%=0.14万

    2、假设智丰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15-12)÷(1+3%)×3%=0.09万

    通过对相关政策的归纳与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没有可以选择的适用计税方法,所以只能按3%的征收率计税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由于有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因此,便有筹划的空间。因为“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无论采用什么计税方法都是可以扣除的。

    因此,当公司实际可以取得的进项税额占销售额(不包含代付费用)的比例大于0.899%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对公司有利,反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有利,当等于0.899%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没有区别。

    马昌尧

     

    作者
    • 马昌尧 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筹划师、成本分析师。
      曾服务于五强集团、晟通国际、华泰重工、兰天集团等知名企业。
      现任富兴集团财务总监、昌尧财税工作室负责人、乐上财税网、高顿财经网实战讲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管理经验和宽广的知识面,财税培训专家。演讲和培训倍受好评,是少数【实践】和【理论】兼具的优秀名师。
      公众微信号:ChangYao_Jiang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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