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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宝典中册:一网打尽印花税小鱼儿

王越 / 2017-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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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花税
  • 葵花宝典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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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各个行业均经常遇到的问题汇总

    各个行业均经常遇到的问题汇总:

    A企业有相当多的合同,但对于哪些合同需要贴花,哪些合同不需要贴花,一直分辨不清,如果能具体说明一下哪些凭证需要贴花,就会避免多贴不该贴的合同,导致多缴税。

    我们一定要掌握原则,即印花税是列举式征税,印花税暂行条例没有列举的不征税,就不要贴花,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项如何理解了?上述其他凭证不是各地税务局说了算的,而是其他凭证必须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行文才可以征收,比如土地出让合同,之前就不在征税合同里,只是后来专门行文才需要征税,细则第十条明确了(只对列举凭证及财政部确定征税凭证征税)。

    那么应当征税的凭证在哪些情况下属于免税凭证呢?也就是说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哪些情况下享受免税的优惠。

    下列应纳税凭证是不需要贴花的,即免税凭证: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产权转移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细则具体化为: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村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另外还有: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对铁路、公路、航运、水陆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印花。(这一块要注意,这个属于免税的运输合同),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受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发行单位之间及发行单位与征订单位个人之间的征订凭证免税。但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的征订凭证按购销合同贴花。

    注意如果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贴花。(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代替的,即为副本视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B一份合同有许多人在上面签字,是不是只要签字的人就要贴印花税呢?哪些凭证参与人需要贴花?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这里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代理人,但代理人可代理纳税。(就是对合同享有权利,但也承担义务的人)

    C公司出租房屋,同时又提供房屋维修,那么这项租房合同中订立的维修款也要贴花吗?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融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之所以如此,是解决避税问题,如果不如此规定,企业将税率低的项目金额扩大以避税)象你们公司,如果分开了,出租按千分之一贴花,房屋修缮按万分之三贴花,如果不分开,房屋修缮就不是修缮了,而是要和房租一样的税率了,你亏不亏呢。

    D许多合同是以外币计价的,贴花时外币按哪个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税贴花呢?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目前的外国货币需要换算,这里的牌价应当理解为中间价。就是说和美元,日元,欧元有标价,但其他货币就要再来一次换算,所以麻烦一点。

    E对于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签署的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的凭证,无需在中国境内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因此对于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签署的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同样应判断其是否具有中国法律效力是否受中国法律保护,且是否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如合同内容具有中国法律效力且同样受中国法律保护且是印花税征税范围,则应贴花完税。

    F我公司是一间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C公司),其原境外公司A公司将C公司以RMB10000万转让给一间境外公司B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在境外签订完成。C公司持有A/B公司在境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国内的相关变更手续。现遇到印花税如何缴纳的问题:1、C公司要求以股权转让合同的使用人身份缴纳印花税5万元=10000万*0.05%,依据为印花税法与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15条规定;2、主管税局要求C公司按转让价的二倍缴纳印花税10万元=10000万*0.05%*2,其依据为转让方与受让方都应缴纳印花税,但A/B公司为境外公司,印花税也不要求代扣找缴,这样不应找C公司收税,应找A/B公司收税才对;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五条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法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我们认为C公司并不是股权转让合同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更不是该项合同的印花税。纳税人是A、B公司,应当由A、B公司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而不应为保障税款入库而将印花税纳税义务强行移植给并非纳税人的C。

    G我公司与员工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合同,这个合同是不是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财产租赁合同列举式征税: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承包经营合同不在其列,因为承包的是经营权而不是财产,而门店和柜台属于器具。

    H我们公司将一块土地及厂房租给另一家公司,分别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与房屋租赁合同,请问土地租赁合同需要贴花吗?

    因为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中对财产租赁采取了列举法,其中并不包括土地租赁,因此土地租赁不征收印花税,从公平性角度考虑,房屋租赁贴花,土地租赁不贴花显然是不公平的,但考虑到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出台时为上世纪八十年代,土地控制还相当严格,土地租赁基本不存在,所以当时未将土地租赁纳入征税范围,出于此点考虑,有的省市均已出台相应后续政策,将土地租赁纳入印花税征税范围,但是如无地方后续政策支持,则不宜贴花完税。

    实务当中如果房屋是考虑了地价的,因此对于房屋占地不宜划分为房租与地租,应全额作为房租,只对单纯的土地租赁不必贴花。

    I我们房地产公司以前售房合同是按购销合同征收的,但为什么现商品房销售合同印花税从购销合同改为产权转移书据呢?平白无故的增加了万之二的税负。

    商品房销售合同,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商品房只是个货物,但对于购房者而言,却是个实实在在的产权,因此之前对销方按购销合同、购方按产权转移书据征税显系不合理,一份合同,但持有合同的两方税率却不一致,因此财税(2006)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加以更改,改为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企业改制环节的印花税事宜

    A现在大量的企业改制,比如合并、分立、股权收购等,那么企业改制涉及印花税的处理?如何避免多交税呢!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B现在企业做大做强,经常会出现企业集团这类的大型集团企业,那么对于集团公司内的许多成员公司之间订立的应税凭证如何贴花?

    企业集团是一个法人主体,集团内的公司也是单个法人主体,因此国税函(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或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同一法人单位,内部各分公司(非法人单位)之间、各部门之间、或分公司与下属分分公司(非法人单位)之间订立的合同要缴纳印花税吗?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我们认为同一法人单位内部订立的合同由于其权利与义务均归集于同一法人而非分公司,不具有合同的性质,不应征收印花税。

    作者
    • 王越 飘离税局的税收爱好者。
      微信公众号:写就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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