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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废止而记念 再谈公司给股东买车

蓝敏 / 2017-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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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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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与行驶证不能证明所有权一个道理,发票也不能证明所有权。发票只是付款的凭证,付款也不能证明所有权,代付款情况也很普遍。

    公司给股东买车的税务复杂性——因废止而记念再谈公司给股东买车

    税务总局2017年的1号公告,废止了五个规范性文件。为清理文件效力事,2016年已出了34和40号两公告,这次废止的五个文件,显然是漏网之鱼。

    其中第五个文件,被部分废止,也是会计们比较关注的文件,——国税函〔2005〕364号文,关于企业为股东购车的个税问题,给辽宁地税的批复。该文件共两条,第一条是,公司购车并办在股东个人名下,要视同分红征个税;第二条是,这个车的折旧不能在企业所得税下扣除。

    这个第二条被废止。

    实际上,该条自2008年起就已经没有效力了,废止只是一个手续而已。该条内容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2008年所得税立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经失效。上位依据失效,则具体规定当然失效。

    实际上,一般税务处理时也不会引用此条,而会引用另一个文件——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从而不让扣折旧。

    我们该如何理解和对抗这一条规定的精神呢?

    学会税务规则的思想,就能知道,如果某事没有具体的文件规定,或者你要质疑文件规定无效,那么,就要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规则来分析。

    该汽车的折旧能不能扣除,完全取决于该车的两个特点:1、该车是公司的资产还是个人的资产;2、该车的使用是否为公司取得收入有关。

    如果该车是公司资产,与取得收入有关,则当然可以扣除折旧;

    如果该车不是公司的资产,与取得收入有关,则应该分析是否构成了租赁,是否应该按租赁扣除;

    如果该车不是公司资产,与取得收入无关,则不能扣除折旧。

    所以,结果还是要分析,车是不是公司的。

    车肯定不是公司的啊,因为它登记在了股东个人名下。

    蓝老师:谁说车登记在谁的名下,就一定是谁的?

    按《物权法》规定,只有不动产以登记确权,动产不需要登记,以交付确权。

    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至于汽车行驶证的登记,仅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道路行驶”的条件而已。没说机动车必须登记,如果没有登记,后果是:要么不能上道路,要么上临时牌照,仅此而已。登记与所有权归属无关。

    机动车登记本身并不能证明车是你的。反而是你登记时,需要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来历证明”,证明了所有人身份,才给你登记。

    那么,既然登记时提供了“所有人身份证明”,不正说明车是你的了吗?

    蓝老师:不一定,比如,万一我提交的是假证明呢?

    所以,汽车如果登记在谁的名下,则谁极有可能拥有所有权,但并非百分之百有证明力。实务中普通人往往把车管所登记作为所有权归属标准,为保护大家利益,《物权法》为此专门规定:汽车物权设立,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只是抗辩权,并非按登记确定所有权。

    比如,车是我的,但因种种原因,委托你代为持有,哪怕在车管所登记的行驶证是你的,但实际上所有权也是我的。不可能因为代持就当然地拥有了别人的所有权。如果你私自把车卖了,买主的确不知道其中原委,我不能要求别人退车,但你依然非法占有和处置了我的财产,要承担法律后果。股权、房产、机动车等,现实中有太多代持的情况。

    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再回头分析这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它并没有被废止,还有点精彩。

    “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什么叫“把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一般囫囵吞枣的理解是“行驶证”登记到个人名下。但经蓝老师前述一分析,你就该知道了,行驶证并不能证明所有权,所以,这里的“把所有权办到”,不应该指行驶证登记在股东名下。

    与行驶证不能证明所有权一个道理,发票也不能证明所有权。发票只是付款的凭证,付款也不能证明所有权,代付款情况也很普遍。

    这个“把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到底是办了个什么鬼呢?

    这就是税法高深的地方。你粗一看,仿佛天经地义,仔细一分析,原来竟然不是这么一回事。但税法规定得并没有错,别人文件实际上并没有“登记”二字,而是一个“办”,就是说,并没有局限于“手段”,只要其“办”的结果是所有权到了股东名下,就要征税。这当然没有错。

    两年以前的财税(2003)158号文件《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对这种公司买汽车的行为,实际上早有规定,表述是另一个样子的:

    “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购买汽车,要视同分红,征个人所得税”。

    其规定依然是“为个人购买汽车”。

    什么叫“为个人购买汽车”?就是买了并且所有权归个人。

    所以,从这个两个文件看,实际上依然是要求从所有权角度来判断和把握汽车的归属。

    发票是个人的、行驶证是个人的,这只是有利于证明汽车归属于个人的证据。但如果有其它确凿证据或证据链,证明汽车发票虽然在个人、车管所登记在个人,但所有权并不在个人,则就不能直接适用以上两个文件了。

    所以,当纳税人被这样要求补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时,对抗的正确途径,就是证明:车不是我的。可以通过举证,主要指:代持协议、代持安排、不拥有所有权声明之类的资料。

    只要这一点能证明,就说明,公司并没有把所有权“办”在个人名下,公司并没有“替个人购买汽车”,实质仅是代持行为,以此让对方无法适用这两个文件,这才是正确的应对之道。

    纳税的事,没有对错,只有输赢。

    顺便思考一下,这车应该入“固定资产”还是挂往来?

    附:关于公司为个人购车相关的文件原文

    被2017年1号公告废止的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2005-4-22 国税函(2005)36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第二条被2017年1号公告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3-7-11 财税(2003)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和》(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蓝敏

    作者
    • 蓝敏 税海游子,视野版主,税务咨询师、讲师。著有《税务游戏的经营规则》、《税务稽查应对与维权》、《手把手教你做优秀税务会计》
      微信公众号:蓝敏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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