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一起稽查案例说说水电费分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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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处理应该是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水电费时按照转售处理,这是业务的本质。因为从业务实质来说,如果出租方和承租方不能分表,出租方就构成了转售电力以及自来水的纳税行为。
先看看这个税务处罚行政决定书


案例中该公司将收承租户的水电费冲减了“管理费用”,这肯定是不对的。但现实中有不少企业将一部分厂房出租给另一企业,但水表及电表只有一块,所以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承租方和出租方按照水电分割单所分配的金额分别计入各自的成本费用,这样水电费发票在出租方,承租方根据租赁协议和水电费分割单以及发票复印件入账。
这种做法在一些省市的地方解答,甚至在某些地方文件中进行了规定。其源头应该是企便函[2009]33号文,但该文是某个司局内部文件,连规范性文件也算不上,很多地方税务机关是不会执行该文件,同时,该文在2011年已经作废了。
正确的处理应该是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水电费时按照转售处理,这是业务的本质。因为从业务实质来说,如果出租方和承租方不能分表,出租方就构成了转售电力以及自来水的纳税行为。
其实,分割单的做法和转售开票的做法对于出租方抵扣的增值税总额以及发生成本费用总额是一样的,区别无非是出租方在计算增值税总量时是留抵还是应纳,但在税务风险上,出租方避免了漏缴增值税的风险,而承租方获得了进项税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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