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理解,上万家企业的一个难题,试析之
某自治区营改增指引:问:房地产企业同时具有新老项目,其5月1日以后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进项税如何抵扣?
答:按照18号公告第13条规定计算抵扣。
查了一下这个1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三条是这么说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属于期间费用,也即按照某自治区的逻辑,只要是期间费用就是无法划分,就需要按建设规模计算不得抵扣的部分?
这里来百度一下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区别,产品成本是对象化的费用。但费用涵盖范围较宽,而产品成本只包括为生产一定种类或数量的完工产品的费用,着重于按产品进行归集。产品成本是费用总额的一部分,但不包括期间费用。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从这句话是否可以看出,购进所花费用只有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这个对象的才不允许抵扣,而期间费用是无论如何也无法对应到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上去的,所以才进了期间费用这个科目。
例1:甲地产公司既有A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又有B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公司总经理出差去跑另一个城市的出让土地招投标,取得的差旅费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还需要按建设规模计算不得抵扣?他这个差旅费和AB两项目八杆子打不着啊。
例2:甲建筑公司只有一个老项目,且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按某自治区的逻辑,那这个老项目简易计税期间是一分钱进项税额也不能抵了?实际上很多期间费用内容是甲公司在付咨询费、付考察费、付会务费、付差旅费找新项目,总不能这个项目结了就断档不干了吧,这些项目的进项不可以抵扣?岂非咄咄怪事?
例3: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老项目全部自持后对外出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申报纳税,为了促进出租房的顺利招商,特地请了家广告公司为这批出租房打了个广告,那好这个广告费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这个老项目自2016年5月1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今打广告时间是2018年4月1日,再过一个月,这个老项目我就放弃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了,改成一般计税方法了,那么请问,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广告费用属于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的一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对于广告商是如此,对于购买商而言,这个广告费的效应是无法固化到某个成本项目、某个期间的,只能计入发生当期的期间费用,一次性按广告宣传费税收规定在税前扣除,
那么第一广告费是无法确定哪个项目归属的,第二即使象例3这种特殊例子,你将广告费全部进项转出,但实际上这个广告的效应是及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这就会导致广告为一般计税方法出租项目作出贡献创造了租赁收入对应的销项税额,而进项税额却全部不允许抵扣的奇谈。
从保护纳税人权益而言,还是应当尊重期间费用的本质,即期间费用是不可能对应到具体成本核算对象,于税法即为对应到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免税项目的,既如此,就不是用于上述项目,全额抵扣可矣,总理已经写了千古奇冤,江南一叶,难道营改增也要让这些企业沉冤莫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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