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注销时与地税局又争呢,这笔印花税交不交??
近来在群里看到有人说这么个事情,某企业要去注销,地税人员说,你认缴的资本需要缴纳印花税。把印花税补了,再给你办注销,真的要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那么认缴的资本是不是记载资金帐薄上的“实收资本”?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地税局的说了,你认缴的资本没缴,就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或股本,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全得按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那么认缴资本而未实际缴纳的需要做帐务处理吗?如果做帐务处理,如上处理对吗?
我们来看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里面并未提到可以拿债权即其他应收款用于出资,那么债权是否可以出资了,目前只有债转股与以债权出资两个口子,工商部门认哪个口子呢?《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该办法所规定的债权转股权,系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享有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而认缴股东显然不符合这个政策,
对于债权人以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能否对公司进行增资,比如认缴股东把别人欠他的其他应收款作为投资,是否可行?对于股东而言,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其他应收款,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则是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或股本,对于债务人而言无非换了个债主,行不行得通呢?在《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出台的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在答记者问的解释上明确表示,该办法中的债权转股权“仅适用于债权人对公司的直接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等,排除了以第三人债权出资等情形”。
好了,那就不仅认缴人以其债权作为出资在工商登记上不可行,遑论认缴而未缴的登记了?既然登记都过不了关,哪来的贷记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即使企业非要将认缴资本登记为股本同时,另一方面挂在其他应收款-认缴股东名下,这也是笔错帐,不应做的帐。
所以我们以为认缴资本压根不需要做帐,更谈不上交什么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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