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看税政,BT、BOT、EPC等表面是混合,实质是兼营解析
近来看湖北国税局营改增指引有这么一段: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交付(T)业主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工程建设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在交付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我们以为值得商榷,BT属于PPP之一种,为国家鼓励之,发改委与财政部屡出文件激励之,BT项目建设者主要从事融资与建设,在营业税时代,各地地税局多以建筑业3%税率征收之,其潜在的含义是对BT项目建设者的融资收入营业税金融保险业5%也减按3%来缴税,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业由营业税率3%到增值税率11%,金融业由营业税率5%只到增值税率6%,如果按照湖北国税这种口径,原来得到照顾的融资收入岂不是要从高按建筑业来征收吗?
我们以为税收属于财政政策,而财政政策需要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既如此,这项对BT从高按建筑业而非按金融业征税颇以为值得商榷。以下以EPC为例试析之: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三个词,设计、采购、施工,一项行为,那是不是混合销售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采购材料设备属于货物,税率17%,设计属于服务,税率6%,施工属于服务,税率11%,按销售货物17%来,那EPC不要干了,这个纳税人是个建工集团,不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按11%来,设计原来税率只有6%,现在爬到11%,那纳税人干脆不要搞EPC了,直接让设计公司和业主签设计合同好了,但是我们注意到,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颁布了[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在该规章中,建设部明确将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广。既然宏观上要推广这种模式,你营改增偏逼着人家EPC没法干,带着人家拆纳税人分别签合同,这种营改增对建筑产业EPC起到的就是阻碍作用,那么如果按销售服务6%来,估计税务局又不干了。那么到底怎么办,我们来咬文嚼字一下,还看36号文的一段话。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逻辑推理一下:看几个关键字“建筑服务”、“设备材料动力”,好了,如果一般纳税人只提供部分设备、材料、动力、建筑服务,或只提供建筑服务,全部设备材料、材料、动力由发包方采购,则这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
反向推理,如果一般纳税人提供全部设备、材料、动力+建筑服务,就是一般计税方法,而这个一般计税方法=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的设备、材料、动力,又涉及建筑服务),不然怎么推理了?呵呵,如此这就是个(采购设备材料动力+施工的混合销售)+(设计等服务)=兼营;
是不是皆大欢喜!既不让EPC这种值得鼓励的行为全部按11%吃亏,又使混合销售避免了服务税率多档(有形动产租赁17%,建筑运输等服务11%,商务辅助等服务6%)的难堪。
那么BT呢?BT干的什么活?设计、采购、融资、施工、运营,表面上看是一项混合销售行为,但实质上和EPC是不是一个道理!
即政府回购款应在合同中注明,融资收入按6%征税,设计勘察等按6%征税,施工+设备材料动力按11%征税。
最近几天看到了河南国税营改增指引,不禁心有所动,其意大约也是我们的意思吧,请看:对于BT项目,如果合同中对工程投资金额和投资回报分别进行明确约定的,投资方和业主方共同确认的工程投资金额由投资方按照“建筑业”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回报收入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合同中对工程投资金额和投资回报没有分别进行明确约定的,投资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建筑业”缴纳增值税。
也即将投资回报收入在合同中按兼营处理,投资建设按建筑业,利息回报按金融保险业,如果未分别处理,则从高征收。
我们觉着看问题还是要从宏观出发,财政发改委所不欲,则税务应不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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