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78号公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五个看点
《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施行,《税收征管法》2001年5月1日试行。在税务行政处罚这个领域,如果这两部法律有冲突,当然是适用征管法。比如处罚追溯的年限,行政处罚法是2年,征管法是5年。
如果《征管法》没有规定的内容,而《行政处罚法》有规定,那当然可以适用处罚法。理论如此,但实际中并非如此,比如免于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情形,很多地方基层税务执法人员通常是不用的,因为也可以这样理解,征管法既然没有规定这样的情形,意味着在税收处罚领域就不需要考虑这些情形,毕竟这年头,税务执法风险也很大,大家都是本着谨慎性原则去做事。
《行政处罚法》和《征管法》相关内容在实践中,究竟该如何结合运用?其实,基层一直还是很期待总局给一个明确的说法,当然,这一等就是15年。终于在2016年年底我们看到了一个将两者结合起来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总局78号公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当然也不是说总局动作慢,因为基本上每天都会看到有一个或若干新政策出台,我只能说,咱们的空白点太多了,打补丁也是一个大工程。
虽然规范性文件并不是法律,但在基层,它的执行力度往往会比非税法律更大。78号公告的最主要的看点有哪些呢?在我看来主要有五点:
第一个看点:明确了首违不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给纳税人一个改正的机会,更有助于社会和谐。
不过,如何理解“首违”,这里又会有争议。一是从时间上来讲,是不是指企业办证以来,如果企业违反过一次规定超期申报,后来更换了股东,经理人和财务办税人员,新办税人也出现了一次超期申报,对于新人来说这是第一次,不知算不算首违?二是从违反的内容来讲,如果新企业第一次超期申报,算首违,后来又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他也是第一次违反啊,这算不算首违?希望能再明确一下。
第二个看点: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以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现在终于有了一个参照系数了。
第三个看点: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其实这就是原先行政处罚法的内容,现在在文件中出现,终于让基层执法人员感觉心里踏实了许多。
第四个看点:违法行为出现竞合,只需罚一次,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当然这里我还有一些疑问,如何比较两个处罚条款哪个重?仅指罚款金额的大小吗?如发票管理办法是1万到5万的罚款,征管法是50%~5倍的罚款。少缴税款如果是1万元,那征管法就是0.5~5万的罚款了。这是不是说发票管理办法处罚较重?如果少缴税款是2万元,那征管法就是1万~10万的罚款了,这时就是征管法处罚较重?这样理解不知是否准确,期待着能有进一步的解释来指导。
第五个看点:是各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虽然我国没有判例法,不过通过案例指导,相似的违法行为至少各省执行统一的标准,避免了各地因理解不同导致执法千差万别的现象,我觉得这个办法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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