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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言税语】77号公告的亮点及细化建议

梁晶晶 / 2016-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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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税法解读
  • 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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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个亮点,两条建议

    前几天写的一篇关于学习77号公告的心得体会,其实严格意义上来讲,那篇文章并不是针对77号公告的,只是我一厢情愿地希望它里面有一个明确的关于罚则的内容,结果没有,失望之余吐槽了一下而已。今天这一篇是算是真正的学习体会。

    本公告最大的亮点是,税务机关可委托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代征相关合同印花税。虽然委托代征的管理办法2013年就出台了,但是由于没有专门针对印花税委托代征规定,应该很少有税务机关采取这种管理措施,因为印花税是小税种,大家的工作注意力基本不在这里。不过现在看来,总局的态度是“蚂蚁再小也是肉”,在提醒基层税务机关注意印花税的源泉管控。

    另外,公告中有些条款还比较模糊,希望省一级税务机关能进一步明确。

    如 第11和12条“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这两条的意思是印花税应该是根据应税凭证据实计算缴纳的,但如果出现征管法要求核定税款的情形,那就应该核定税款。

    这里有一个空档,如果企业的账目是健全的,并不是征管法规定的核定税款情形(征管法所列情形主要是账目不健全、难以查实等等),但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提供不出应税凭证,这时应该采取什么方式征税?这个时候如果采取核定征收是否能有政策上的支持?

    也许有人会说,账目健全就可以根据账簿记载的金额据实计算吗?但实际上应税凭证中的计税依据和账簿记载的金额是不能等同的。比如租赁合同,可能租金是10万元,签了5年,计税依据是50万元,但在账上通常只能看到收了一年的房租10万元。如果按照账簿上记账的金额计算,这应该属于核定征收。

    所以,希望省局政策细化的时候,最好能加一条,“不能完整提供应税凭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

    此外,公告中关于退税管理的条款只有一条,那就是“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这个条款该如何理解呢?如果我买了印花税票,还没有贴,可不可以申请退税?如果多缴了印花税还没有买印花税票,可以不可申请退税?严格按照法条去理解,我认为应该是可以退的。但这是不是文件制定的本意,很难说。

    梁晶晶

    作者
    • 梁晶晶 注册税务师,研究税法二十年
      微信公众号: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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