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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 现金返还如何入账

蓝敏 /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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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消费,电商平台向消费者支付现金返还 如何开票?如何纳税?如何入账?如何处理?

    甲公司代理销售保险,对外宣传,通过其平台购买保险可获得10%的折扣返还。成交后,保险公司向甲公司支付25%的佣金,甲公司向保险公司开全额佣金发票。然后,甲公司再从中将折扣以现金形式返还给客户。

    那么问题来了,客户无法提供发票,这个返还该如何入账?如何涉税?

    没有发票就不能入账!

    先不说该不该开发票,以及开什么发票,“互联网+”经济的一大特色就是海量的客户群,并且都是自然人,这个发票我看你怎么开?

    这是互联网+时代的新业务,如果坚持抱残守缺的思想,是无法正确处理的。

    如果自然人月收入不足3万元,就不征增值税,就可以不用开票吧?”

    嘿嘿,严格按《发票管理办法》,还是必须要开票滴。因为比照3万以下小微企业的这一优惠,并非“不征税”,而是“免税”,还是属于征税范围,还得开票,开免税的发票。开了票还收不到增值税,这发票怎么代开啊?

    那么,这个返还,该如何处理呢?

    先看传统思维下的处理:

    1、视为一项劳务报酬。

    意思就是,客户向公司提供了某种劳务,公司支付对应的报酬。

    这种情况下,个人应代开发票,公司应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每月扣减800元或20%后,再按20%税率征税。

    个人代开发票入账。如前所述,这一代开票基本没有可行性,所以,不要发票,直接造表列支,在发票上使用上也没有什么风险。何况对大多数人来说,也不缴增值税。

    但如果某人返还高于3万,则可能产生增值税麻烦。万幸的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是个人,并且公司没有扣缴义务。

    会计从系统中导出客户名单和返还金额,直接造表,计算扣缴个税,发放、入账,列销售费用。互联网企业最大的优点就是,其数据非常严密、完整、丰富,经得起审查。

    这样处理的主要问题,除了没有发票外,还有一点比较牵强:个人向公司提供了什么样的劳务呢?

    客户只是选择了这家互联网平台买保险而已,取得10%的返还并没有任何劳务发生,这样扣缴个税,缺乏事实支持

    2、视为一种促销赠送

    这个意思是,互联网公司进行了持续的市场推广宣传,客户作为其推广宣传对象,受到了一项赠送。

    这种理解,打个比方,好比公司作宣传活动,参与的群众可以获得奖金、奖品等奖励,以此吸引群众参加,这个受赠的奖金、奖品,就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所得”。

    如果按此理解,则不需要发票,因为客户只是受赠,并没有提供任何劳务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同时,应该按“其他所得”扣缴个税,不作任何扣减,直接征20%。

    此时,会计直接造表发放后,列支于销售费用

    这样处理的主要问题除了税负重外,“其他所得”的前提公司举办宣传推广活动中的赠送,但事实上这根本不是一个接受宣传推广活动赠送的业务,而只是收到了返还现金而已,照样没有事实支持。。

    可以看出,以上两种情况,在业务实质上,都没有事实基础

    下面,我说说互联网思路。

    3、“互联网+”思路

    从“互联网+”新业务角度,我们可以通过对业务的分析,从而认定:这个返还,实质上就是“折扣”

    有人不理解,这是保险中介费用啊。如果是折扣的话,那么应当是保险公司给的,怎么可能是一个网络平台公司给的呢?如果是折扣的话,保险公司怎么会全额开保费发票给客户呢?

    时代不同了,花岗岩脑袋也必须要敲碎才行。互联网时代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与商务。以前,享受都是要花钱的,互联网时代甚至让我们可以边享受边赚钱。

    客户事实上获得了折扣或曰返还,他掏了1万元买保险,白白得到1千的返还,没有提供任何对应的服务与劳务回报。所以明明是价格降了,你却要别人交1千的个税,显然是不合事实的。

    至于保险公司没有按折扣处理,而是把25%全当然作了销售费用,这是保险公司的账务处理问题。你甚至可以质疑它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但不关互联网平台与客户的事。

    对互联网平台来说,保险公司的25%里,15%是自己的,10%是给客户的,至于全额提供了25%的发票,那是作为了价外费用纳增值税所以开的票。支付给客户的10%,按实质处理,就是代收代付。

    所以,互联网平台要这样处理

    收到25%的金额,开出25%的发票;其中15%确认为收入;另10%确认为代保险公司支付的返还折扣;会计上列为其它应付款,。

    增值税申报上,折扣并没有与收入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向保险公司开了全额发票),所以,增值税不能扣减。不扣减就不扣减,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公司是可以抵扣回来的,所以肥水流不出去的。

    会计处理按15%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呢?

    税会无差异!

    我说无差异就无差异?这样有风险吗?

    我们就来看看风险。

    税务稽查来查账,会怎么挑纳税的毛病呢?

    首先,增值税和附加挑不出毛病,因为全额纳了增值税;发票也是全额地开了。

    其次,个税为什么没有扣缴?

    企业的理由是,这是返还,是折扣。同时,客户未提供任何的服务、劳务与回报,这一返还优惠是平台在销售时就已经告诉过客户的了,证据非常充分。

    不论是返还还是折扣,都无法扣缴个税,因为无法归入11个个人所得税科目中的任何一个。——这就是判断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基本规则要领,大家要认真领会。

    最后,企业所得税,稽查认为,25%应全额确认收入。

    理由1是,“开了发票”

    这样的理由嘴上说说可以,写在纸上肯定是不行的,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开了发票就要确认收入”。

    (怕税务硬来?那么,后面会说,确认收入也不怕)

    理由2是,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了25%的佣金

    假如与保险公司的合同中,平台承诺,其中10%返还给客户,则税务就没有认定全额收入的理由了。如果这样,就不用细说了。

    假如合同中没有这样的承诺,但平台对外公开承诺客户可获得10%的返还或折扣(这是肯定的),这就是对抗税务的武器。因为它证明,这事实上是替客户从保险公司收回来的钱。

    这样,如果全额做了收入,则10%自然就是支出。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扣除项目是:“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其它支出,准予扣除”,注意其它二字,威力无穷啊。

    支付给客户的10%,是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当然可以扣除。

    至于发票,因为客户没有提供任何应税服务,只是得到返还,所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行为,不该开发票。

    稽查还有什么可说的?

    看看,只要我们能够打破旧知识中的框框,没有什么是不可能的。对当前会计人员的水平和知识结构来说,学了许多错误的知识。学习税务重要的尚不是学新东西,而是弃旧东西!黑格尔所谓“扬弃”,真谛就在于此。这也是蓝老师系统课中的宣传语:

    清理有毒旧观念

    建立正确新规则

    最后收尾。这个案例来说,可以发现,我们既可以如前确认15%收入与10%的其它应付,也可以确认25%的收入与10%的支出。两者在企业所得税上的效果是一样的。

    我的一个学生在类似案例中,这样对税务人员说:“实际上我们是想多交点税,全额确认收入的话,又要多扣不少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了。”

    蓝敏

    作者
    • 蓝敏 税海游子,视野版主,税务咨询师、讲师。著有《税务游戏的经营规则》、《税务稽查应对与维权》、《手把手教你做优秀税务会计》
      微信公众号:蓝敏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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