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所得税法》遭遇《慈善法》之江湖版
财税江湖纷争,刀光剑影多年……
公元二零零八年,朝廷批转“所得税派”的帮规——《所得税法》,内乱终归于一统。内外相安无事,转眼八九年矣。
公元二零一六年九月的某天。“所得税派”议事大厅,帮主与众长老正在议事。突然。
“报——启禀帮主,门外有人闯山!”
“带上来。”
“天王盖地虎。”
“宝塔镇河妖。”
“哪个绺子的?”
“隔壁‘慈善门’的。”
“何事闯我山门?”
“向贵派通传朝廷为我派新颁布的帮规。”
“有何说法?”
“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哇呀呀……真有此事?”
“千真万确!帮规已经昭告天下。”
“可朝廷给我派立的帮规却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帮主转问众长老,“如何是好?”
“朝廷出此昏招,难道我们‘所得税派’在为朝廷办事时,引用他‘慈善门’的帮规?这岂能服众啊?”
“欺人太甚!不能鸟它!”
“我们各派本来各负其责,为朝廷办差,一直相安无事。如果这样,岂不意味着‘慈善门’要骑到我们‘所得税派’的头上了吗……”
“和平来之不易,不能再为小事内讧了。天下动荡,倒霉的仍是我们治下的百姓啊。”
“从长计议,忍了吧!”
“是可忍,孰不可忍。还是请出‘老祖’开香堂,讨个说法吧!”
“好。看来也只有如此了。”
“来呀!准备开香堂,请‘老祖’。”
……
欲知后事如何,且等“老祖”公断。
附件:
《中华人们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