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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发放,个人所得税案例解析大全【连载2/5】

马昌尧 / 201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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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终奖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说到发年终奖,大家一定很喜欢,可作为财务人员,有时候会很苦恼,原因很简单,千奇百怪的年终奖发放形式,个人所得税该如何代扣代缴,是个很费劲的事儿。 今天昌尧讲税就和大家讲讲这年终奖发放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中的学问。

    五、“离职”年终奖

    案例:

    诚庆公司员工张光达2015年8月份离职,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规定,在2016年2月份向其发放了2015年度的绩效奖励12000元,任职单位是否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计算:

    1)若按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12000-3500)*20%-555=1145元。

    2)若按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

    先将张光达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

    即:12000/12=1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

    张光达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12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2000*3%-0=36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离职员工取得原任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算法,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由于员工已经离职,建议还是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抽奖”年终奖

    案例

    2014年1月12日,360公司“360Reboot,突围2014”年会上,为了活跃年会气氛,进行了举办了现场抽奖活动,抽奖奖品有300台kindle、88根金条、60多个ipad、20台note3、16台土豪金等,公司员工王成中得金条一根,价值12000元,王成当月工资为5000元,优秀员工张超的父亲中得Ipad一个,价值3000元,那么现场赠送的奖品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计算:

    1)王成应交个人所得税

    工资部分已交个人所得税=(5000-3500)*3%-0=45元

    中奖部分换算成税前所得=(12000-1005)/(1-25%)=14660元

    当月应交个人所得税=(14660+5000-3500)*25%-1005-45(工资部分已交)=2990元(由公司代付),

    2)张超父亲应交个人所得税

    =3000*20%=600元(由公司代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2项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从上述两项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向本单位以外个人发放奖品应属于“其他所得”,而本单位员工年会抽奖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性质所得,如果人个没有承担个人所得税,那就由公司代付代交个人所得税。

    七、“旅游”年终奖

    案例:

    城西公司为某品牌汽车销售公司,2016年2月,对2015年销售业绩排名前十的销售顾问,由公司组织“新马泰”免费旅游,所有费用都由公司直接支付给旅游公司,而且旅游公司也给城西公司开据了发票,共发生旅游费10万元,财务列入职工福利费,王成就是其中的一个销售顾问,王成2016年2月取得工资收入4500元,那么由公司免费组织的旅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计算:

    1)王成工资应交个人所得税

    工资部分已交个人所得税=(4500-3500)*3%-0=30元

    2)将免费旅游部分换算成含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5)/(1-25%)=11993.33元

    3)王成当月工资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交个人所得税=(11993.33+4500-3500)*25%-1005-30(工资部分已交)=2213.33元(由公司代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城西公司为销售业绩优秀的员工所提供的免费旅游,应将该费用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八、“排名”年终奖

    案例:

    王峰2016年1月15日取得公司2015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2015年度下半年销售业绩排名奖金10000元,2015年第四季度销售业绩排名奖金3000元,当月工资2000元。王峰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计算:

    1)王峰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

    =30000×10%-105=2895元

    2)王峰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2000+10000+3000-3500)×25%-1005=1870元

    3)当月个人所得税总额:

    =2895+1870=4765元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但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同样是奖金,而且是在同一个月所取得的,但奖金性质不同,计算的方法也不一样。

    马昌尧

    作者
    • 马昌尧 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筹划师、成本分析师。
      曾服务于五强集团、晟通国际、华泰重工、兰天集团等知名企业。
      现任富兴集团财务总监、昌尧财税工作室负责人、乐上财税网、高顿财经网实战讲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管理经验和宽广的知识面,财税培训专家。演讲和培训倍受好评,是少数【实践】和【理论】兼具的优秀名师。
      公众微信号:ChangYao_Jiang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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