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大坑11: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的利息,你扣缴什么税了?
编者按:在实务中,常常发生自然人股东或个人将其资金借与企业使用,企业支付利息,企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你做对了吗?
案例概况
四川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由张三投资1000万元在成都市武侯区注册的企业,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23日将支付王五(户籍所在地为成都市温江区)利息66万元。问吉祥公司支付王五利息时应扣缴哪些税款?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二、实务分析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借资金给企业使用并收取利息,一般会涉及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现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将资金借与企业使用并收取借款利息属于发生的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应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在个人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企业没有扣缴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扣缴,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案例解析
本案吉祥公司只能扣缴支付王五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并在吉祥公司所在地武侯区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但因吉祥公司无增值税的扣缴义务,王五需回其户籍所在地温江区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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