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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中的税收条款并不违背税收法定

王骏 / 201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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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对涉税条款做出规定,尊重了最高立法机关及其常委会对税收立法权的法律保留,符合税收法定原则

    【评论】慈善法中的税收条款并不违背税收法定,相反确是深化了税收法定(王骏)。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施行。

    慈善法规定了很多涉税内容,尤其是其第八十条第一款直接就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的实体性规范。按照该条款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2016年行将结束,汇算清缴大考即将来临,慈善法中关于慈善捐赠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如何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互衔接受到诸多捐赠企业的关注。有企业与税务工作者沟通,发现一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税收法定原则的情况下,慈善法这样的社会法范畴的法律能否直接规范属于财税法范畴的企业所得税中的税前扣除政策值得商榷。针对这种疑惑,我们必须斩钉截铁地指出,慈善法中对慈善捐赠税前扣除做出规定并不违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一般来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法律制定程序制定的都是法律,立法法该条款对于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设定了法律保留,意味着只有法律才有权对其作出规定,但并非是说涉及税收的条款只能制定单独的税收单行法律,立法法并不禁止在非税收法律中规定税收条款。事实上,立法法是全国人大2015年3月通过的,一年后,在立法法已经生效的情况下,慈善法成为立法法修改施行后全国人大依据其通过的第一部法律,这也完全符合立法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

    其实,在其他法律中规定涉税条款并不鲜见。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其实就是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合伙企业所得税先分后税的基本原则。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也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我们认为,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对涉税条款做出规定,尊重了最高立法机关及其常委会对税收立法权的法律保留,符合税收法定原则,也更有利于督促国务院及其所属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强化和积极有效地进行税收立法,提升税法规范的级次,体现了涉税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慈善税务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涉及的慈善捐赠税收问题

    第九章 促进措施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涉及的公益性捐赠税收问题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涉及的公益性捐赠税收问题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涉及的公益事业捐赠税收问题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涉及的公益事业捐赠税收问题

    第二十四条

    【评论】慈善法中的税收条款并不违背税收法定,相反确是深化了税收法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6年4月20日财税〔2016〕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曹德旺夫妇控股企业向河仁慈善基金会捐赠股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10年10月8日财税【2010】86号)

    【公开案例】蓝色光标:关于公司大股东赵文权个人向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股份的公告(公告日期:2015-04-24证券代码:300058 证券简称:蓝色光标公告编号:2015-025)

    【公开案例】东土科技:关于向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捐赠宜昌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证券代码:300353证券简称:东土科技公告编码:2015-002)

    【公开案例】2013年海航工会将所持洋浦盛唐股权捐赠给慈航基金会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2月14日财综〔2016〕7号)

    【评论】中国财税浪子慈善信托小语

    中国财税浪子慈善信托小语01: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

    中国财税浪子慈善信托小语02:慈善信托备案

    中国财税浪子慈善信托小语03:慈善信托受托人

    中国财税浪子慈善信托小语04:慈善信托监察人

    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8月25日民发〔2016〕151号)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2016年10月11日民发〔2016〕189号)

    【公开案例】格力地产:关于公司设立基金会的公告(证券代码:600185 证券简称:格力地产编号:临2016-0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二次审议稿对捐赠法人的规定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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