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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完工百分比下确认收入的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槿思成 / 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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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完工百分比法
  • 确认收入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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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完工百分比下确认的收入时,但未触发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是否要在账上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个就成为了一个问题?

    引言: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对应的增值税处理http://bbs.esnai.cn/thread-5055719-1-1.html(出处: 中国会计视野论坛)陈老师的答疑扩展而成,加入笔者的一些思考过程和观点。

    一、提出问题

    今天准备探讨的一个问题是:

    关于完工百分比下确认收入的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的账务处理是按照会计准则导向下进行的,增值税是在触发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产生的企业税负,那么在完工百分比下确认的收入时,但未触发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是否要在账上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个就成为了一个问题?

    二、分析问题

    1 明确负债的定义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这种现时义务可以是法定义务,也可以是推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通常在法律意义上需要强制执行

    推定义务是指根据企业多年来的习惯做法、公开的承诺或者公开宣布的政策而导致企业将承担的责任,这些责任也使有关各方形成了企业将履行义务解脱责任的合理预期

    2 分析此问题与之相关的内容

    那么当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时,无法触发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不形成法定义务,但实际上与收入相关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是很可能实现的,这个可以形成一个合理预期,这个义务是属于与过去的交易相关的推定义务。那么实际上就需要确认因为该义务形成了企业的负债。

    3 财政部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征求意见稿中相关内容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前为征求意见阶段,并不能指引实务操作,但是一些新的观点还是可以了解一下。

    其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实际上从原理而言,我们也有理由相信是依据推定义务的产生,而明确企业需确认相关的负债。

    4 目前应使用的科目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关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中,其实质核算的内容法定义务对应。

    其他流动负债:用以归纳债务或应付账款等普通负债项目以外的流动负债的资产负债表项目。

    那么会计核算在确认收入时,即使尚未到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预计相应的销项税额,暂计入“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到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5 与增值税相关的附加税费计提探讨

    从我国现行税制看,与增值税相关的附加税费的确认是依据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而计算确认的。

    因推定义务产生的暂计入其他流动负债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不能事先确定该期间的可抵扣进项税有多少,这个对于增值税申报而言,不到实际申报时难以确定每一期的实际应纳税额,所以无法合理估计应缴纳的附加税的金额,故而可在实际申报纳税当期计提。

    即我们可以认为计入其他流动负债的这部分增值税销项不影响附加税费的计提。

    三、解决问题(得出观点) 

    会计核算在确认收入时,即使尚未到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预计相应的销项税额,暂计入“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到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计入其他流动负债的这部分增值税销项不影响附加税费的计提。

    槿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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