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给出了一个破解混合销售难题的良方
百度搜索一下中国重机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即可进入其官方网站,虽然是第一次接触这样的行业协会,但是这个行业现在却也是多见。你可以找到这篇文章《国家税务总局与停车设备企业座谈,就营改增问题释疑》。
2016年10月31日上午,国税总局增值税处相关业务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专题调研机械式停车设备企业营改增有关事宜。参加会议的都是这个行业领域关键的人物和企业。对于特种设备,我国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监管。
停车设备企业自己生产并安装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如果发生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属于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依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应按照所谓的主业进行计税,对于这些以生产为主的企业,显然都应该按照销售货物计税。如果依据这个原则,安装部分无论是分拆合同还是分拆报价,都需要适用17%的货物税率。就和我们曾经讨论过的钢结构企业类似,这些企业都会觉得5月1日全面营改增以后,他们是利益受损者。他们比较普遍的期望是分开设备和安装的价值来分别计税,少量省份比如河北省、湖北省、北京市就允许分别计税。我们北京市国税局大企业微信公共号就发布过建筑业的若干口径明确,允许分别计算货物销售额和建筑服务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但是这些政策全国并不统一,因此企业怨言也比较大。
参会企业咨询,是否仍能执行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23号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如仍适用,在符合相同条件的前题下,营改增后是否可以选按简易计税法进行纳税。
总局相关领导这一次态度非常诚恳,坦诚在营改增整体指导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没有充分了解特种设备行业的生产安装特点,对此类别未做出明确规定。考虑到停车设备企业持有制造许可证和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两项资质,可明确区分设备生产与建筑安装业务,仍可采用对生产销售的销售额、安装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税的方法。前者适用17%的税率,后者适用11%或者3%。应该说,对比此前总局领导2016年7月8日在线访谈是斩钉截铁的拒绝,这已经有了非常大的变化。这也体现了总局领导对总理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精神的贯彻。
更有意思的是这样一个情形,总局领导认为,立体车库的购买方先购买车库设备,再交付乙方安装,在安装这个服务中,设备购买方是建安服务的乙方,只要合同中包含有甲供材条款(例如:甲方提供水泥、沙子及辅材)即算作甲供方。这样就符合甲供材的定义,也就符合“简易计税法”的条件,就可以就安装部分适用简易计税。当然前提还是企业要将设备销售和安装业务分别核算。这里有变化的是,本来大家都认为是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销售和安装,但总局领导认为,从相关企业提交的资料来看,是购买方先购买设备,再交付安装,这个时候即使设备销售方和安装服务提供方是同一人,即使设备购买方和安装服务接受方是同一人,也不在简单套用36号文的机械做法。这一点,感觉其他行业存在借鉴之处。其他行业也需要在经营模式上推陈出新。
有企业问,设备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是否需要分别签订?总局领导表示,没有必要把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分开签订,在同一个合同中分别描述就行。这一点我个人完全赞同,签一个合同单独描述销售与安装,还是分开签几个独立合同,都是换汤不换药的形式游戏而已,即使没有这次会议的表态,也完全应该这样理解。至于把签几个合同说成是精明的纳税筹划,那我只能呵呵了。
这次会议非常好,总局领导再次倾听民意,也有利于各地逐步统一营改增政策口径。类似企业都是全国经营,如果各地政策差异明显,企业就很难有效掌控涉税风险,这样不仅害了企业,也会造成增值税改革巨大的阻力,破坏税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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