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评论】他们税负为什么减了那么多?
据《中国税务报》报道,中国烹饪协会副会长冯恩援日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营改增实施以来,餐饮企业减税效果日趋明显。根据本会的调研和统计,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40%以上,一般纳税人也大都实现税负下降。总体来说,80%的企业减税25%以上。” 25%的税是怎么减下来的?
一、采购初级农产品时注意进货渠道
餐饮企业采购的直接材料如果是初级农产品,则来源渠道不同,可以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同。这是因为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初级农产品范围的,如果是销售自产产品可以免税,而购买方可以按照发票价款的13%计算进项税额;如果不是自产产品,购买方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二者略有区别。例如,餐饮企业既可以从农场购买其自产的面粉,也可以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商贸企业购买,价格都是10万元,则向前者购买面粉可以根据前者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10×13%=1.3(万元),向后者购买面粉可以根据后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10÷(1+13%)×13%=1.15(万元),比向前者购买少抵扣了约12%。所以,纳税人购进原材料时不能只比较价格,还要考虑到进项税额的影响。
李志远:这个政策“按照发票价款的13%计算进项税额”值得研究。在环环相连的抵扣过程中,哪个企业想少交税都不那么容易。当中间出现抵扣断裂或者到了价值链的末端,比如到了终端消费者环节,才可能存在筹划的问题。我们国家对于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实行免税,同时下游企业拿到这张免税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这一环节出现了上游不需要纳税,下游可以抵扣的情况。对于自有苗圃、农场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如何用足这个政策,是应该筹划的。
二、加工程度不同,税率不同,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同
如果原材料加工程度较高,已经不符合财税字〔1995〕52号文件所规定的初级农产品范围,则适用税率为17%而不是13%,餐饮企业购买相应产品可以相应抵扣进项税额。例如,餐饮企业既可以花10万元购买生牛肉自己加工,也可以花15万元购买已经加工好的熟牛肉,假设购买生牛肉自己加工还需花费4万元,表面上看来购买生牛肉可以节省1万元。但是前者的进项税额为:10÷(1+13%)×13%=1.15(万元),后者的进项税额则为:15÷(1+17%)×17%=2.18(万元),比前者高1.03万元,超过了节省的成本。因此,纳税人决定采购初级农产品还是加工程度高的产品时,要把不同产品税率差异的因素考虑进去。
李志远:在采购环节“谁给的进项税额多买谁的东西”是一个错误的观点,完整的表达是“总价相同情况下,谁给的进项税额多买谁的东西”。在总价一定的情况下,谁给的进项税额多,意味着谁的不含税价格便宜,则我们采购成本低。实际上,不管是千一段的案例、还是后一段的案例,都是在计算谁的成本低。实行增值税之后,决策不要看增值税税负,要看企业的成本和利润。
三、如何区分现场消费与外卖商品
根据目前法规规定,餐饮服务是一种现场服务,如果是外卖或者购买者直接打包带走,则餐饮企业并未提供饮食场所,不符合餐饮服务的定义,相当于餐饮企业加工并销售食品,属于货物销售范围。两者的税收待遇有很大差别:餐饮服务的增值税税率6%,而现行的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由于餐饮服务毛利率一般比较高,如果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会导致适用17%的税率。因此餐饮业纳税人如果有兼营行为,一定要注意分别核算。
李志远:兼营业务没有分别核算,有可能被从高适用税率,企业一定要注意分别核算;相反,如果把混合销售,非要拆分成两个合同,既涉嫌违反混合纳税的规定,也不见得能占到便宜。听过我课的人,应该知道我说的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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