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财法:签错合同,交错税,怪谁?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最近,有人和我聊了一件事,想问我怎么处理。事情是这样的:酒店将餐厅“发包”给承包方,但采购款由酒店付并受票,营业款也由酒店收取并对外开发票。现在遇到一个难题:给承包方所谓的“承包费”,承包方要不要开发票?怎么开发票?问税局,答:可开“餐饮服务”发票。我晕!你同意税局的意见吗?反正,我不同意。原因听我一一道来!
一、酒店是餐饮服务的接受方吗?不是!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这句话有三层意思:1、餐饮服务者提供的业务活动;2、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3、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如果说承包方在提供所谓的餐饮服务,那服务的对象是酒店吗?不是!不是酒店采购的员工福利餐、招待餐,更不是酒店转卖的餐饮服务。不是餐饮服务的接受方,餐饮服务发票就不能开给对方!承包方若按此开票并缴税,存在交错税的重大风险。且酒店取得餐饮服务费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抵扣销项税!
二、是承包经营合同吗?有缺陷!
1、什么是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是公司与承包人签署的,由承包人承担公司管理工作和经营风险,由发包公司依约定收取相对固定收益的商事合同。标准的业务流程应当是:1、发包方发包给承包方;2、双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3、承包方负责经营管理;4、期末按照约定计算方法承包方给发包方承包费。
2、可我们说的情况是,正好和标准流程有些相反的:发包方要给承包方钱,要求承包方开发票。不符合吧?
3、其实,如果非要把这件事理解为承包经营,那需要约定酒店代收营业款,代付采购款,待年末返回经计算的承包费即可。但是:
(1)若承包方不去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增值税上,酒店存在被认定为纳税人的风险,进而被要求按照全额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代收代付业务与全额缴纳增值税之间存在冲突。
(2)若承包方去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酒店为所谓的承包方提供“代收营业款并开票、代付食材款”就必须取消,因为这时是承包方的义务,酒店若“越俎代疱”,自身就有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如果酒店不“代收代付”,商业上,对承包方的约束考量则很难落实。
三、一种操作思路: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问题可否理解为:酒店聘请所谓的“承包方”提供经营管理服务?我觉得至少是一种可以借鉴的思路。
(一)理由
1、提供餐厅经营管理专业服务,不违反任何禁止性法律法规,合法!
2、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6%)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法上合适。
3、酒店无力经营,聘请专业人士或团队从事餐厅管理服务,商业上合理。
(二)怎么做?
修改“承包经营合同”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将双方明确为酒店委托“承包方”经营管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条款可咨询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士)
(三)好处
1、酒店可以取得受托经营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受托经营方不用去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3、酒店收款开票及取得食材采购进项税发票无税务风险。
四、些许想法
1、营改增后,酒店行业普遍存在这种貌似承包经营,实则存在缺陷的商业模式。不仅给自己带来税务及核算障碍,也给所谓的承包方带来不小的麻烦(开不了合规的发票)。
2、生意人必须在合规和商业之间进行平衡,进而争取利益最大化。但是请正确认识自己的处境(比如税务规范处境)后,作出理性选择。
3、有事问税局,是正道!但别忘了:税管员也是人,对事情的看法也可能存在偏差,且对你公司业务的认识不可能非常深刻,出现错误在所难免。至此,保持自己的专业判断尤为重要!
当然,我也是人,对此事的看法也不一定是最对的!欢迎各位讨论,提供更专业又准确的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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