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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案例解析大全,纳税不求人!(连载三)

马昌尧 / 201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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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资薪金
  • 个人所得税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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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离职补偿金;离职后绩效奖;补发以前月份的工资;年底双薪;临时工、实习生工资

    说起工资薪金大家一定不陌生,可你是否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也不陌生了呢,我想你一定不敢肯定的回答我,原因是工作实践中不确定的东西太多了,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和你讲讲这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看完了,你纳税也就可以不求人了。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十一、离职后的“补偿金”,如何交个税?

    实践案例

    张女士今年45岁,于2016年4月份正式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获得了一笔15万元的补偿金,在原单位工作8年,请问这部分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当然,你可能会问,有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呢,我想回答是肯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77号规定: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二、离职后的“绩效奖”,如何交个税?

    实践案例

    诚庆公司员工张光达2015年8月份离职,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规定,在2016年2月份向其发放了2015年度的绩效奖励,任职单位是否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离职员工取得原任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算法,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十三、补发以前月份的工资,如何交个税?

    实践案例

    丰达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2016年3-5月份未发放员工工资,而在7月份一次性发放了3-6月份的工资,那么这种一次补发的工资应该怎样计算个人所得税呢?

    政策解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税款。如果在一个月内取得数月的工资,应当合并计征个税。但如果属于补发工资的情形,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分解到所属月份代扣个税。

    十四、取得了“年底双薪”,如何交个税?

    实践案例

    假设李先生2015年12月取得工资4500元,年终双薪5000元、全年奖金15000元,那么李先生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政策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明确规定国税函[2002]629号文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因此,年底双薪收入不再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而是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一起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或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十五、临时工、实习生工资,如何交个税?

    实践案例

    某一个实习生是学习工程设计的,到某工程公司实习,如果实习生到公司后跟员工一起上下班,一起进行工程设计,那么,实习生在实习阶段取得的收入,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倘若,工程公司认为该实习生设计能力很强,让他单独完成某一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并就该工程设计工作制定工资。那么,该实习生在实习阶段取得的收入,又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析

    企业的临时工分为有雇佣关系的临时工和非雇佣关系的临时工。一般按照是否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下同)为判断依据,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则是非雇佣关系的临时工。这两种形式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涉税方面均有所不同。

    若是有雇佣关系的临时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不需要提供合理有效发票。企业支付的工资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准予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在税前扣除,并作为计算三项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基数。

    若是非雇佣关系的临时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的工资只要劳务关系真实合理、对方能提供合理有效的发票就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基数。

     马昌尧

    作者
    • 马昌尧 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筹划师、成本分析师。
      曾服务于五强集团、晟通国际、华泰重工、兰天集团等知名企业。
      现任富兴集团财务总监、昌尧财税工作室负责人、乐上财税网、高顿财经网实战讲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管理经验和宽广的知识面,财税培训专家。演讲和培训倍受好评,是少数【实践】和【理论】兼具的优秀名师。
      公众微信号:ChangYao_Jiang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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