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异同
PS:结合网上搜索到的资料,整理归纳如下……
一、发展历程
在很长一段时期,我国没有区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的情形,统称为“征用”。
2004年3月,全国人大对《宪法》作了修改,将《宪法》原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根据宪法修正案,2004年8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区分了“征收”和“征用”。
具体修改为: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二、物权法下的征收与征用
所谓征用,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
具体法规举例:
物权法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所谓征收就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利用公权力强制性地将集体或私人所有的财产征归国有,或者对集体或私人财产权施加某种限制。
具体法规举例:
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第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三、物权法下的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①法律效果不同。
征收是财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征用是所有权没有变化,但是所有权人暂时丧失物的使用权,征用的结果,如果标的物没有灭失,仍需要返还给权利人。
②适用对象不同。
征收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不包括动产;
征用则不动产和动产均有适用
③适用条件不同。
征收和征用都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征用还要求是为了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四、什么是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
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我国土地征收的前提是为公共利益。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的范围包括:(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差异
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共同之处
①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②都要经过法定程序
③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不同之处
①征收的实质是强制收买,主要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②征用的实质是强制使用,是有条件的使用权的改变,被征用的土地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这是一种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
六、总结
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征用则是有条件的土地使用权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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