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案例解析大全,纳税不求人!(连载二)
六、发“补助”也是发“工资”
实践案例
嘉达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度公司都会给一线工人发放防暑降温费,那么公司员工取得防暑降温补助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政策解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企业向员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不属于免税所得,应当全额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中,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旅游”免费“个税”不免税
实践案例
城西公司为某品牌汽车销售公司,2016年7月,对上半年销售业绩排名前十的销售顾问,由公司组织“新马泰”免费旅游,所有费用都由公司直接支付给旅游公司,而且旅游公司也给城西公司开据了发票,由公司免费组织的旅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政策解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城西公司为销售业绩优秀的员工所提供的免费旅游,应将该费用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可能你还会问,如果公司组织的全体员工的旅游,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很显然全体员工都参与的免费旅游属于人人都有份的福利,此项福利也应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体检”免费“个税”不一定免税
实践案例
为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不少单位都会在年初组织员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那么,为员工支付的体检费,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同的工作岗位所享受的体检有没有不同的纳税政策呢?如员工食堂工作人员的体检、特殊工种人员的体检、普通员工的体检、食品厂职工体检等等。
政策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属于企业工作性质要求必须的体检费支出,如食品厂职工体检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福利待遇性质的体检费,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九、“住房”有补贴 “个税”有标准
实践案例
嘉诚公司为了留住企业员工,对没有住房的员工提供住房补贴,每个月给员工发放一定金额的住房补助,那么对于公司给员工发放的住房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政策解析
对于中国籍雇员取得的住房补贴: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97号)规定,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银行、中直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薪计算纳税。
对于外籍雇员取得的住房补贴:依据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具体参照当地政策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薪计算纳税。
十、送高管读“EMBA”, “个税”不买单
实践案例
明诚公司为储备人才和加强经营管理的需要,由公司承担费用,安排高管人员参加EMBA等培训。凡是公司为其免费提供MBA、EMBA等学历教育的员工,毕业后必须在公司工作满5年,否则学历教育费由员工根据未服务的年限自行承担。
企业为员工承担的MBA、EMBA等学历教育费用,是否可以列入职工教育经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政策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明诚公司为员工提供的MBA、EMBA等学历教育费用,属于员工取得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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