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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语胜千言:身在庐山看庐山

邹胜 / 201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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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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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税收政策文件中,有很多词汇的含义并不等同于我们一般在日常生活中的理解。如果强行将一些词汇的固有概念认识带入的话,就很容易犯错

    宋代大文豪苏轼在游览庐山美景后作了一首《题西林壁》: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其中“不识庐山真面目, 只缘身在此山中”更是成为脍炙人口的名句。这两句本是即景说理,谈游山的体会。为什么不能辨认庐山的真实面目呢?这是因为人身在庐山之中,视野为庐山的峰峦所局限,看到的只是庐山的一峰一岭一丘一壑。游山所见如此,观察事物也常如此。

    然而,在我们学习税法的过程中“在山看山”却是一个必须经历且非常重要的阶段。

    有人曾经拿着一份关于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文件问我:这是个企业重组的文件,但是社会团体是不是企业,它的重组适用哪个文件呢?

    在我们的生活中,“企业”一般释义为: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按其经营活动的部门分,有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服务企业等;按所有制分,有国有企业、集体或合作社企业、私营企业等;按组织形式分,有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因此,在我们的固有概念中,企业就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盈利性组织,并不包含社会团体。

    那么,我们企业所得税中的“企业”是不是也是这个含义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里的“企业”概念与我们一般思维里的并不相同,涵盖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等类型。 所以,社会团体在企业所得税的范畴里就是“企业”。

    东坡先生在千年前发出了“不识庐山真面目”的感叹,其实换我而言,庐山之景并非只有远眺之美,亦有近赏之乐。远眺有山形走势、云雾缭绕,但近赏也有奇峰怪石、流水瀑布。 在税收政策文件中,有很多词汇的含义并不等同于我们一般在日常生活中的理解。如果强行将一些词汇的固有概念认识带入的话,就很容易犯错。 在这种情况下,反而需要我们俯下身子沉醉在税务的微观之景中。

    邹胜

    作者
    • 邹胜 90后税务研究发烧友。经常在《中国税务报》、《注册税务师》等多家媒体上发表专业文章。多次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室组织的征文比赛中获奖。
      微信公众号:元素说税(yuansutax)、新浪博客:元素说税-邹胜。
      愿凭着自己的兴趣在税务知识的探索道路上慢慢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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