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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允出资的税务板子应该打在谁的身上

王骏 / 201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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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公允出资
  • 股权转让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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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这里还是要说明,浪子不赞同这里的经济利益输送之说

    国庆节长假之前,中国税务报客户端就推送了一篇《消失的股权:一次增资运作让千万资产莫名消失》的案例。案例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区。税务报的这一则光看这个名字就会觉得非常精彩。

    案例的意思是这样,标的公司有两个股东:自然人老王(肯定不是宝强)和一家法人股东。标的公司成立于1991年,2015年法人股东对标的公司增资,将自然人的股权比例“狠狠”稀释了一把,而且法人股东在增资时的实际出资远远低于出资当时标的公司的净资产价值。税务机关认为,通过这场不公允的出资,老王作为自然人股东向法人股东输送了一定的经济利益。这个税法确实是有广泛的市场。

    这个时候怎么办呢?大家可能会记得宁波地税曾经对不公允出资有一个非常精彩的问题解答。

    8、问:企业增资,尤其是不同比例的增资情形,引起原股东股本结构发生变化,经咨询工商部门,其认为该行为不是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1、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行为中其高于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对于股份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在以后转增资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顺着宁波地税的思路,中国税务报的这个案例就要拿自然人股东老王开刀问斩了。老王应该就其消失掉的股权价值部分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其实仔细想一想。老王如果真的向法人股东输送了经济利益,这部分经济利益跑到哪里去了?被法人股东拿走了吗,显然没有!这些利益其实还是留存在标的公司里边的。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终极所有权(体现为股权),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所谓的经济利益的转移,看似义愤填膺,实则混淆了最基本的股东财产权和法人财产权。

    还是不错的,中国税务报的这个案例并没有像宁波地税规定的那样处理。案例中标的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南京高新区地税局还是比较冷静的,他们没有对自然人老王征收股权转让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而是判定税源不会流失,决定在法人股东不允许出资(标的公司增资扩股)那个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

    是不是自然人老王就此高枕无忧了呢?也不是,南京地税认为,在增资扩股环节我可以放你老王一马,但是一旦你抽身而逃,我就要新账老账一起算。2016年5月老王将持有的被稀释后的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另外一个自然人老李。既然有股权转让,你老王就得按照“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来确定所得呀。这个股权原值,税务局不认可按照你老王最初原始投资成本来扣除,税务部门认为,您老王2015年3月通过允许法人股东不公允出资向其输送了经济利益,那次我们没有征你的税,这次你必须将上一次输送给法人股东的经济利益从你的股权原值中扣除,就是认为你的股权原值要比原始出资少一块,那么你的股权转让所得自然就会大出一块来,你就乖乖交税吧。

    南京这个案例本身还涉及其他问题,与我们本次要讨论的主题无关,我们将其忽略。这里还是要说明,浪子不赞同这里的经济利益输送之说。如果我们假设上述南京地税的理解正确,老王输送了经济利益,未来股权转让时可以扣除的成本(原值)小一块,将20%的税征回来。那么似乎也应该认为法人股东的股权投资成本应该增加一块,将来法人股东也转让其股权时,可以扣除的股权成本大出一块,所得也会相应小一块,将要抵消25%的企业所得税,似乎未来还可以更有利一些。

    我的理解还比较肤浅,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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