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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兼用于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李冼 / 201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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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增值税
  • 免税项目
  • 应税项目
  • 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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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兼用于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案例

    案例概况

    南方如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是一在我国深交所上市的上市公司,2016年3月,如意公司自行研发了一项新生产技术,研发总支出1000万元,其中进项税额100万元,9月份如意公司将该项技术转让给境内居民企业北方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收入1800万元。另外,如意公司也运用该技术生产产品用于销售,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问该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实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理解:

    一般情况下,对纳税人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况,对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发生上述兼用情况的较多,且比例难以准确区分。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为例:纳税人购进一台发电设备,既可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可以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二者共用,且比例并不固定,难以准确区分。如果按照对其它项目进项税额的一般处理原则办理,不具备可操作性。

    总结: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共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三、案例解析

    综上所述,如意公司转让给吉祥公司的技术1800万元,应免征增值税。

    另外,由于如意公司也使用该项新技术生产产品,而生产的产品属于应税产品,不属于专用于免税项目,属于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的共用。因此,该项技术研发过程中的进项税额100万元,允许全额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

    温馨提示:各位朋友可以再连读近三天的内容,可以发现税法的规定及其妙用。热烈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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