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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纳税人从境内居民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李冼 / 2016-10-06
文字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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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征增值税
  • 境内居民企业
  • 技术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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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纳税人从境内居民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实例解析。

    案例概况

    南方如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是一在我国深交所上市的上市公司,2016年3月,如意公司自行研发了一项新生产技术,研发总支出1000万元,其中进项税额100万元,9月份如意公司将该项技术转让给境内居民企业发财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收入1800万元。问该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实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款规定: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增值税不能抵扣,根据增值税立法精神不难理解,增值税遵循征扣税一致的原则,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税或免税则不扣税;购进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及其他应税行为,并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也就无权要求抵扣税款,而应负担相应的税金。

    三、实务解析

    根据前文所述,如意公司将专用技术转让给发财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1800万元,免征增值税。另外,如意公司技术研发过程中的进项税额100万元,属于专用于免税项目,不允许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必须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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