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和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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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0号)第一条规定,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概况
南方如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是一在我国深交所上市的上市公司,2016年9月19日与中国证监会就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于9月30日按照行政和解协议约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交纳行政和解金3200万元。问如意公司支付的行政和解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0号)。
二、实务分析
《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行政和解金,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监管执法过程中,与涉嫌违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就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行政相对人按照行政和解协议约定交纳的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0号)第一条规定,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如意公司向投保基金公司交纳行政和解金3200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意公司在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须做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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