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大假福利:个人网络红包尽管发不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概况
2016年国庆大假, 北方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总裁尚小二将在10月1日上午10:01分员工微信群发红包10.01万元,个数166个,请问尚小二发红包是否需要按20%以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 )。
二、实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 )规定: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悦。
小结: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由企业按偶然所得项目以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悦。
三、案例解析
根据本案例提供资料,尚小二发现金网络红包,不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悦。
国庆大假high起来,个人网络红包尽管发,不缴个人所得税。哈... ...哈... ...哈哈哈... ...(周星驰式狂笑)祝所有的老师和朋友节日快乐!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