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何愁没有效益?赠与三星、沃尔玛两公司总裁的纳税筹划方案
作者: 龚厚平 李冼
最近偶尔听说三星公司、沃尔玛两家公司经营业绩大不如从前。笔者从第三方角度看:两家公司税务管理存在明显问题,简单纳税筹划方案都未搞清楚,每年多负担不少税款,业绩如何能好?
下面各举一个案例与税务同行,请大家分析一下:
案例一:三星公司从二房东处租房。一房东[个人]和二房东[是一般纳税人]皆采取简易征收。三星公司的税务顾问不知懂不懂业务。反正就这样做了。
下面是笔者的涉税分析:
第一道转租方因取得时间在2016年5月1日前,可以按5%预征率缴纳增值税。
第二道转租方可能按5%或11%征收。
转租可以纳税筹划:
业主老房子为1050万元/年,第一道转租价为1155万元/年。
方案一:业主方和第一道转租方皆按5%简易征收。
第一承租方的实际利润为=1155÷(1+5%)-1050=50
第二承租方的成本1100
方案二:保证第一道转租方利润不变,定价为
X ÷(1+11%) - 1050 ÷(1+5%) =50
X=1166万元。
第二承租方的成本1050。
结论:选用11%的税率划算。
大家明白了吧,三星,难怪你的业绩会下滑。你的税收管理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案例二:沃尔玛公司从供应商处收取与销量相关的平销返利,沃尔玛公司财务部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声称严格按中国法律行事。
假设收取117万元,沃尔玛公司缴税17万元。供应商能抵扣0万元。
当然,沃尔玛公司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筹划方案:
《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沃尔玛公司财务能否根据以上规定由供应商开具红字117万元,沃尔玛公司一样可以得到117万元的好处。供应商节约的17万元双方各50%如何?
试问一下:沃尔玛公司损人不利已的做法如何能提高经济效益?哪能提高经营业绩?
大公司,高高在上,往往自视管理一流。若能放下身段,低下高傲的头颅,何愁没有效益?哪能没有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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