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房地产税要慎言“义无反顾”
2016年7月23日,第三次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在四川成都召开。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透露了许多财税改革的重大信息,其中“将义无反顾推房地产税”的信息,显然再次触动了国人的“税痛”神经。因此,也引来了不少朋友的咨询与质疑,电话与微信圈的联系频率比平常加快了许多。
窃以为,唯有搞清楚房地产税全面开征的“义”究竟——是什么?在哪里?——这两大核心问题的真正内涵,房地产税全面开征或可
“义无反顾”。不然,瞻前顾后,犹豫不决,未必是坏事。
推进房地产税要慎言“义无反顾”
从楼部长宣称的房地产税征收理由——调节民众之间的收入再分配不公——而言,似乎确实应该“义无反顾”地推进。因为现实中确实存在不少国民拥有多套房产的现象,意味着过多地占有了公共资源,这是一种显而易见的不公平。因此,就应该通过各种社会再分配的手段和工具,包括征税(房地产税等)等手段和工具进行调节,以便消减国民之间收入分配不公正的现象。
问题是,就税收的本质是——国民交税是为了从政府那里交换到高性价比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而言,国家征税的根本理由应在于——国民交税能够交换到高性价比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常识是,国民交税如果不能交换到高性价比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政府的一切收税就缺乏充足的理由与根据。
质言之,征纳税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应该且必须符合公正平等的原则。即
征纳税者之间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要符合完全平等的原则;征纳税者之间非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要符合比例平等的原则。否则,政府的一切征税行为,便缺乏充足的理由与根据。
这岂不意味着,征纳税者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公正问题,显然重要于优先于纳税者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公正问题。或者说,征税是否做到了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才是
房地产税开征的核心根据与理由。特别是,能否“用之于民之所需”,才是房地产税开征的终极根据与理由。
道理在于,社会创建税制的终极目的在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如果征税违背了这个终极目的,便缺少充足的理由和根据。
毋庸置疑,通过开征房地产税等税种实现纳税者之间税负的“谁负”之公正固然也十分重要,但却显然不如征纳税者之间,也就是国民与政府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平等分配更重要。后者牵扯的面比较大,不公正所造成的危害可能更大。所以,如果二者之间发生根本性冲突,无疑应该遵从前者,舍弃后者。
换句话说,基于调节民众之间收入分配不公的理由而“义无反顾”地推进房地产税的理由,既不充分,也不充足!
且不说,中国财政呈现的秘密现实,以及至今预算尚未实现公开透明的尴尬现实,本身便意味着,在国民与政府之间征纳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平等分配方面,至少理不直,气不壮。具体说,在为谁花钱,钱花在哪里了,花了多少,花钱的原则是什么,花钱失责如何“问责”等等重大事项方面,目前还缺少基本的制度保障,以及最基本的公开与透明,难于取信于民!
同理,基于经济不景气,政府财政收入压力大而推进房地产税的理由与根据,也就更不充足和充分了。
众所周知,政府花钱的欲望和冲动是没有尽头的,也是刚性的。特别是在财税权力缺乏有效“闭环式”监督与制衡机制的现实境遇下,政府大手大脚花钱,不问实际的“用税”质效,忘记财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终极目的的习惯,既有人性自利的本能使然,也有制度机制不健全的习惯性纵容。
如此看,一些专家学者从房地产税全面开征的程序合法性、技术要素完美等角度所提出的一些“慎重开征”的理由,同样缺乏有力的支持。同理,如果仅仅从房地产税本身是否“法定”的形式要素而言,也是理由不足,缺乏论证的严密性,以及逻辑的自洽性与贯通性。
这是因为,“法定”只是税收法治的基本要求。就税收法治的本质而言,不仅这种法定的民意基础要充分和坚实,要征得最大多数人的同意。而且,这种“法定”的房地产税法,必须符合公正平等的原则,国民与政府之间财税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是公正与平等的。
一句话,唯有房地产税开征的理由充分充足,完全合“义”了,方可“义无反顾”。舍此一切,如果“义无反顾”,或事与愿违,适得其反,南辕北辙。
房地产税开征或诱发系统性社会风险
坦率地说,如果房地产税全面开征的理由不充分和充足,便一厢情愿地根据一些牵强的,或者相对不重要的理由要“义无反顾”地开征,至少应该想清楚,将要面临那些大概率的风险,并未雨绸缪,做好预警和防范的准备工作。
毋庸讳言,面对现实的复杂性,实践的可操作性,以及未来的不确定性,完全理想化的税制改革,包括理想化的房地产税开征,或是不可能的。因此,如何兼顾现实、实践与未来诸要素,选择一个次优的房地产税开征方案,或是理性必须的。
第一必须考虑的问题是,房地产税纳税者群体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常识告诉我们,现实中能有几套房产的纳税者,他们的经济社会地位显然有别于贫穷阶层,他们的社会影响力与号召力一定强于仅有一套容身房产的群体。因此,如果房地产税全面开征,这一群体的房地产税纳税者的痛苦、纠结,甚至拒绝、抗争等心理和情绪,就必须认真考量,不可忽视,更不可无视。
至少,房地产税全面开征的理论准备与时机的选择,必须用心考量和对待。标准选择上要区别对待,不伤及大多数民众的利益。方法上,则要循序渐进,逐步推开,不可操之过急,更不能强行硬性推进。
必须强调的是,房地产税开征,一定要去敛财、聚财价值取向,建立有效的“用税”联动机制,从系统论的视角,审慎选择免征额与税率的大小等要素,以及征管的途径与方法。
第二必须顾及房地产税征管实际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毋庸置疑,就房地产税的具体征管与方法而言,它不同于其它税种,比如增值税、所得税等。比如,纳税者房地产的估值,其复杂性不仅体现在区域、地域、地段、价格等要素之间。而且,就房地产价值评估者的资格、业务水平等要素而言,也会影响其征管水平与效果,关系到房地产税能否落到实处。
如果再加上纳税者房地产税法实际遵从度影响要素的复杂性,房地产税全面开征能否顺利推进,同样是一个未知数。直言之,即就是房地产家孩子评估环节没有大的问题,如果纳税者因为主客观原因而不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是否拥有相应的强制手段。或者说,如果纳税者采取各种途径和方法,逃避房地产税法义务,税务机关是否拥有不至于引发大面积涉税舆情的手段去实现应收尽收的职业理想。
毋庸置疑,我们正处于社会的全面转型期,遭逢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的高发期,每一次重大的改革举措,无疑都必须谋定后动,拥有广泛的社会民意基础,不可仓促开启,更不可一意孤行,单兵突进,急功近利。特别是财税问题,尽管它是“国家治理的财政基础和财政支柱”,但如果措置不当,很可能成为系统性社会风险的诱发因素。
事实上,英、法、美等发达国家的现代化转型,其经验与教训早就警示我们——财税是诱发系统性社会风险的大概率因素。
总之,基于房地产税全面开征根本理由的牵强,以及现实条件的复杂性,从而“义无反顾”地推进,必须需要与理性的瞻前顾后联动。特别是,如果房地产税开征是基于聚财价值取向的勇往直前,义不容辞,甚至孤注一掷,奋不顾身,更应多些科学的克制与终极关怀的犹豫。
汉·司马相如在《喻巴蜀檄》中说:“触白刃,冒流矢,义不反顾,计不旋踵。”固然,狭路相逢,勇者胜。关键在于,要开征一个新税种,特别是一个争议性比较大的新税种,毕竟不同于两军交战,不同于冲锋陷阵。更何况,房地产税纳税者,也不是征税机关的“敌人”。
如此而言,全面开征房地产税,必须慎言“义无反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