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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扣除备案流程及申报应注意的几个坑

刘金涛 / 201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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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产品
  • 核定扣除
  • 进项税额抵扣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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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财税[2013]57号下放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政策制定权后,北京进展最快,扩围范围更广。本文试着结合本人实际操作经验,分享些许心得体会,希望对各位看官有所启发或帮助。

    自2013年8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下放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政策制定权后,各地省级财政厅(局)税务局结合本地特点,纷纷出台相关试点政策。其中数北京进展最快,扩围范围更广,随着营改增进程的推进,试点速度进一步加快。本文试着结合本人实际操作经验,分享些许心得体会,希望对各位看官有所启发或帮助。

    一、备案流程

    1、备案范围

    试点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的扣除标准核定采取备案制。

    2、填表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2)注意事项

    ①虽然“北京国税〔2014〕35号公告”(以下简称35号公告)规定,按照《批发、零售的农产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中“农产品类别”的“小类”执行。即可理解为备案表中按照分类表中的小类填写。但是后附的本案表和税务局实际收表时,是按照列示所有的农产品具体名称为准。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

    ②备案表列示了所有的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但在纳税人端申报核定扣除时,是按照分类表中的小类填列的。备案后因纳税人端被授权下载表格会延迟,一般会在税务局柜台申报一次,这次也是按照分类表中的小类填列的。

    3、受理

    2016年8月金税三期升级前,税务管理员直接受理,并盖章确认;2016年8月金税三期升级后,纳税服务厅申报窗口直接受理,并现场确认。

    申报窗口直接受理

     二、纳税申报需要注意的几个坑

     1、要不要计算损耗率?

    (1)根据计算逻辑,损耗率越大,核定扣除金额越大;如果损耗率不准确,会导致核定扣除金额不准确,进而带来税务局稽查风险。如下图:

    损耗率

    注意:仅仅因为本月果用瓜的损耗率达到98%,导致当期核定扣除金额23008.85元,远远高于当期销售数量对应的可取得进项税发票金额460.18元(2*2000/1.13*0.13)。

    (2)损耗率等于当期损耗量除以购进数量,若当期损耗的是上期购进的,会导致损耗率为负数,负数是不能通过申报的。

    损耗率为负数

    其实35号公告也规定,试点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不核算农产品损耗的,其扣除标准应核定为“零”;核算农产品损耗的,应按照实际损耗核定其扣除标准。所以本人建议:除非有完善的农产品进销存管理系统,可以准确地计算农产品的实际损耗数量,可以选择计算损耗率,否则不要计算计算损耗率。

    2、折算为吨,数据失真?

    计算表中仅损耗量及购进数量可不为顿外,其他都以为计量单位。如果是购进销售的大米粮食,还容易折算。如果是初加工水产品或经加工的蛋类,大多不按重量为计算单位,折成后的误差可能非常大,最终会因此影响核定扣除金额的计算准确性。 

     折算为吨

    3合并成小类,数据又失真?

    考虑到企业都是按照具体品名+规格进行销售,会计核算一般按照大类(比如水果、水产品、蛋类等)进行核算,为了应对进项税核定扣除按照小类进行的要求,必须将诸如单品、损耗量、单价、等进行归类汇总。因为涉及多次汇总计算(比如将西瓜归类为果用瓜,将鲤鱼归为初加工水产品或鲜活水产品等),并夹杂着折算为顿的计算,计算标准和程序稍有变化,结果差异就会非常大。

    合并成小类

    4、可以不参与核定扣除吗?不行!

    35号公告虽没有做强制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做进项税核定扣除,但是税务局实际操作时,对外要求是必须做核定扣除备案、申报。话说,企业可以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也不行。无语中。。。。。。。

    三、个人的些许感受

    1、农产品直接销售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对于缓解农产品购销领虚开增值税发票有重要作用,但是具体操作还需要深入企业实际,多为纳税人着想比较好吧。

    2、为应对可能的数据不准确、虚报进项税额的重大风险,建议纳税人在财务管理系统中增加专门的模块,进行专门管理,严格数据质量,规范纳税申报。

    3、农产品进项税难管理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农产品较难界定,专业执法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何为初级农产品,尚存争议。税务局一份文件就对农产品归类做了明确,有些过于武断。

    4、鉴于中国尚处于农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农产品仍为非标准商品,不仅商业企业模式在摸索中前进,税务管理也需多花些心思在迭代中前行。

    刘金涛

    作者
    • 刘金涛 法学专业,律师、注册税务师,先后在药监局、地税局、法院等单位工作,查过假药、办过税案、敲过法槌。现专注于农业、餐饮等领域的财税法律问题。
      微信公众号: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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