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看必出错: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概况
南方如意集团有限公司新加坡办事处(以下简称“新加坡办事处”)是南方如意集团有限公司的境外分支机构,2016年8月20日发生现金被盗$3万。问该资产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分析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实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所述,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换言之,纳税人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南方如意集团有限公司新加坡办事处发生的现金被盗$3万损失,不得在南方如意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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