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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看《胡雪岩》(一):坏账核销之怪象

猪or西兰花 / 201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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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部审计
  • 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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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看故事,思内审。坏账核不核销,有天命,亦有人为。

    前情提要:坊间传说为官必读《曾国藩》,为商必读《胡雪岩》。你说咱一内审员,读这种书能读出啥?好在商嘛,那就是干企业啰,这就和咱内审沾上边了不是?以下各篇即是看书得来的体会,愚思钝论,万望见教!

    胡雪岩

    一、开泰钱庄倒账勾销剧情

    话得从这个赖举人说起。话当时,在清朝明码标价卖官的体制下,赖举人也是借银300两捐了个“上饶知府”的,只是苦于当时捐官的太多,大家都排队等着朝廷下委任状,实实在在的当上这个官。

    话当然得最终落在胡雪岩身上。当胡雪岩还是开泰钱庄“跑街”(相当于现在银行的业务员,不坐店,而是跑市面,发现、招揽客户,催讨欠债等)的时候,除夕那天,跟着钱庄“章大伙”(“大伙”相当于业务经理)去赖府要欠账300两。这账可是已经三年了呀,如果再要不回来,根据“开泰”的惯例,就要作为“倒账”一笔勾销了。果不出所料,一进赖府,看着破败的院子,猥琐潦倒的赖老爷,这账要够呛。在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对赖老爷百般威逼无效后,“章大伙”带着“跑街”胡雪岩回到了柜上。向何掌柜汇报并取得审批后,“章大伙”翻开账本,用毛笔蘸墨,在姓赖的名字上打了个大黑钩,然后将那张赖举人按了手印的借据揉皱成个纸团,“嗖”地一声扔进了挂在壁上的纸篓里。这笔金额300两纹银,账龄3年的坏账,就此核销了。

    “章大伙”走后,用鸡毛掸帚掸灰的胡雪岩,从废纸篓里捡起那张“勾销”了的借据,抹平,默默地揣进了衣袋。半载过后,胡雪岩就是用这张“勾销”了的借据,从补官成功的赖知府手中,连本带利收回了欠款350两!而且,他并没有将银子交到钱庄账上!!!(以后归还,那是后话)

    由上可知,开泰钱庄的坏账核销制度是这样的:

    1  账坏损失的账龄为至少3年;

    2  坏账的认定规则系“大伙”及“跑街”共同催讨无果,认定其为“倒账”;

    3  坏账核销的程序系“大伙”、“跑街”将“倒账”勾销的申请提交掌柜审批,得到批准后,在账本上勾销,同时销毁借据;

    4  坏账核销方法系直接转销法。

    而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出现了以下2个问题:

    1  未建立倒账勾销备查簿,记录已勾销倒账的客户名称、金额等,以防勾销后又收回的情况;

    2  未妥善处理与债权有关的资料,如借据未正确销毁,导致往后虽收回了已勾销倒账,却因钻了制度执行不力的空子,银子并未实际到达钱庄的账上。

    二、当今坏账损失核销规则

    说到坏账损失,企业会计准则将其定义为“  企业确定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如何认定“坏账损失”,还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22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在具有相关合同、协议的基础上,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  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2  诉讼案件,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  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4  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5  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6  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损失认定之后,内部审批程序一走(有的国企还要上级审批),材料往税务局一报,账务一处理,核销就算OK了。

    坏账损失核销

    三、当今坏账损失核销之怪象

    聊了近代剧情,看了当代标准,那么,问题来了,被动or主观,当今的坏账损失核销又能做到什么水准呢?

    取证这么难,不怪我的咯。要说坏账损失认定这6样材料,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但要取起来可不那么容易。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核销就只是空谈!这实打实的坏账,它却永远记在企业的账上。

    破产清算公告?不给你寄,不通知你,你能如何?发在报纸上,你能派专人天天盯着全国几十个省市的报纸中缝看?或是对法制报每日必读?

    你想跟债务人打官司,可你都找不到这个企业了,法院连传票都递送不到;到工商公众信息网上查,可能人家又没去注销,怎么办?

    债务人是个人,找不到了,TA是失踪了?死亡了?你到公安部门去查试试!今年公安部等12个部门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将于9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了对注销户口情况不出具证明。除非这个债务人的家人报了案,公安部门立了案,否则,这个证明,其实只是一个空中楼阁。

    还有一种情况,债务人什么问题都没有,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企业自取得债权起,2年内未以任何形式(如书面、电话、传真、邮件等)行使该权利,则2年后,该民事诉讼期失效,该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这种情况在应收款项较多的大型企业经常会出现,税务局是没想到,还是对企业诚信有怀疑而不为之?

    唉

    考核这么严,怎怪得我咯。如果说取证难还属于被动放弃坏账损失核销的话,那么,又是什么原因使企业主动放弃坏账损失的核销呢?

    对于国企,无论年度绩效考核、任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都离不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提到“损失”,那就是抹也抹不掉的污点一个,所以从国企领导人开始,就从不待见这“核销”二字。退一步说,就算按账龄分析法进行坏账准备的计提,在5年后按100%计提了坏账准备,也算是将这个损失最终体现在了利润表上,但是,这种方法它的累计比例不是按年递增的吗?分年来消化这些损失,冲击总比一次性认定为坏账损失(且指明道姓地称坏账损失)来得缓和。于是,这种潜亏,它就这样永远地潜伏下来了。

    可是,在私企呢?在私企领导人的眼中,可以直接把“损失”转化为“抵减所得税”。不过损失认定所需差旅、律师、社会中介机构鉴证等费用,那就是损失+费用,真是雪上加霜呀。这损失核销得值不值,诸多考虑加衡量后,可能还是留在账上好些,至少它不会带来新的支出。再不济,在未100%提取坏账准备之前,还是一项资产,至少可为减小资产负债率尽绵薄之力吧。

    猪or西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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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猪or西兰花 企图用调侃、扯谈让会计、事务所审计、内审的艰难旅程舒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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